作为残疾人监护人,可领取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停车标识的对象,将扩大为残疾人的《民法》上的全部家庭成员。
保健福祉部15日表示,将预告立法,公布包含上述内容的《残疾人福利法》施行规则部分修正案,以及《关于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产妇等便利增进的法律》(残疾人等便利法)施行令及施行规则部分修正案。
现行施行规则等规定,残疾人停车标识的发放对象为登记残疾人本人,或以“与残疾人在居民登记簿上住址相同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由残疾人使用的车辆。家庭范围为残疾人的“配偶、直系尊卑属、直系卑属的配偶、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及子女”。
由于这一范围小于《民法》上的家庭范围,引发与其他制度之间不公平的争议。国家权益委员会也曾建议予以改善。本次修订将其扩大为《民法》上的全部家庭成员。
据此,今后以与残疾人共同居住的直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名义登记、由残疾人使用的汽车,也可以领取残疾人停车标识。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停车标识按每名残疾人仅发放1辆车。
本次修正案还包括,在残疾人居住设施的具体类型中,新设“独立型居住服务提供机构”,为残疾人保障私人空间,并以与社区融合为目标。
修正案还包括一项内容,即作为残疾人便利设施之一,安装在走廊、通道墙面的连续扶手(handrail),除圆形外,也可安装符合国际标准的椭圆形等非圆形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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