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消费者联盟对KT和SK提起集体诉讼
大韩民国最高法院认为,移动通信运营商在手机合约期届满前,对解除服务的客户以违约金等名义要求返还终端补贴或资费折扣金额,可能构成对消费者撤销移动通信服务使用合同权利的限制。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Min Yusook)15日就大韩民国消费者联合会针对KT提起的“禁止及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诉讼上诉审一案,撤销了此前判决原告败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大韩民国消费者联合会主张,尽管通过互联网、电视购物、电话推销等渠道办理手机服务的客户在法律上享有一定期限内的撤销申订权,但移动通信公司并不承认这一权利,甚至向消费者索要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从而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一、二审法院认为,“终端补贴或资费折扣并非订约人当然享有的权利,而只是移动通信公司在订约人遵守约定期限这一条件下所提供的对价”并判断称,“如果在未能遵守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合同失去效力,那么返还补贴和折扣金额是理所当然的”。
但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最高法院认为,在终端购买合同与移动通信服务使用合同一并签订、具有密切关联的情况下,为了保障移动通信服务使用合同的撤销申订权,有必要同时保障终端购买合同的撤销申订权。
合议庭指出:“如果移动通信服务经营者以支付终端补贴或折扣返还金为条件,而在终端购买合同中限制撤销申订权,即便形式上保障了移动通信服务使用合同本身的撤销申订权,实际上仍可能导致移动通信服务使用合同的撤销申订权受到限制的结果。”
不过,关于经营者在消费者行使撤销申订权时予以否认并为维持合同主张存在撤销申订权限制事由,以及其是否已充分履行就该等限制事由进行说明的义务,最高法院认为仍有必要就此进一步审理。
同日,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Cho Jaeyeon)在大韩民国消费者联合会针对SK Telecom提起的“禁止及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诉讼上诉审中,同样撤销了此前判决原告败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消费者联合会提起集体诉讼称,在通过传真、邮寄方式申请解约时,要求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以及不承认依据《电子商务法》和《上门销售法》行使撤销申订权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一、二审法院认为,“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解约时,客观上难以明确意思表示的主体,因此有必要要求提交身份证或存折复印件以确认主体,并为费用结算或凭证保全掌握金融账户信息”。
但最高法院认为,在解除移动通信服务使用合同时要求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不构成对解约权行使的不当限制,也不属于试图维持合同的行为。不过,最高法院认定移动通信公司不承认消费者行使撤销申订权的做法是不当的。
合议庭表示:“即使部分移动通信服务已经被使用或消费而灭失,也不能断然认定移动通信服务出现了足以限制撤销申订权行使的显著价值减少”,并指出,“即便消费者在开通线路后到行使撤销申订权期间使用、消费了移动通信服务,导致部分价值灭失或减少,但与移动通信服务合同项下预定提供的全部移动通信服务相比,这只是相当小的一部分,经营者仍可被视为保有相当大部分移动通信服务的价值,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存在限制消费者撤销申订权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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