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公开标准 确保一以贯之
警方拟向国会提交同意公开嫌犯照片意见

在“釜山回旋踢事件”引发的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公开争议持续之际,有意见指出,警方的个人信息公开制度标准同样模糊不清,有必要将其具体化。


通过家教中介应用程序结识同龄女性后将其杀害并肢解、弃尸的郑某。照片为MBN报道画面

通过家教中介应用程序结识同龄女性后将其杀害并肢解、弃尸的郑某。照片为MBN报道画面

View original image

警方检查清单也有漏洞……各市道警察厅各自运作

根据16日《亚洲经济》的综合采访,目前警方在审查是否公开个人信息时使用的审查检查清单(杀人犯罪)分为▲残忍性及重大损害 ▲充分证据 ▲公共利益 ▲是否为青少年 ▲限制事由(严重侵害被害人基本人权等)等项目。个人信息公开委员会以各类犯罪的检查清单评估结果为基础进行讨论,随后决定是否公开个人信息。


有意见指出,个人信息公开委员会参考的检查清单内容不够完善,容易产生主观解释。检查清单中“残忍性及重大损害”部分虽被细分为16个项目,但仅规定为“在犯罪过程中持续给被害人造成恐怖与痛苦”“被害人众多”“嫌疑人为公共人物或名人,引发国民高度关注”“存在其他类似犯罪的可能性”等。


《关于特定严重暴力犯罪处罚的特别法》仅规定:“在犯罪手段残忍且造成重大损害的特定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可以公开嫌疑人的面部等信息”。


京畿大学犯罪心理学系教授 Lee Sujeong 表示:“很难区分所谓残忍性及重大损害究竟具体指哪些行为”,“有必要通过统一罪名等方式进行具体化工作”。她接着表示:“未遂杀人失败案件是否也应被纳入重大犯罪、在移送检方后罪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被告人身份阶段公开个人信息等问题,都需要设定明确的标准”。


目前警方以各市道警察厅为单位运作个人信息公开委员会,相应的决定权与责任也由各自承担。另外,经确认,个人信息公开委员会在组成时也没有例如必须包含女性委员等单独标准。警察厅相关人士表示:“在组成委员会时,是以自然考虑男女性别比例的方式进行”。


警方公开嫌疑人身份规定“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形同虚设的检查清单” View original image
专家称“应统一罪名、制定设立个人信息公开委的法律”

正因为标准模糊,即便是类似的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是否被公开也会出现差异。对此,有意见认为,有必要根据罪名细化评估标准,使是否公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可预期。


实际上,在通过家教应用程序(App)结识同龄女性后将其杀害,并对尸体进行肢解、弃置的 Jeong Yujeong(女,23岁)一案中,警方以“犯罪的重大性与残忍性得到认可,且有必要维护公共利益”为由公开了其个人信息。相反,去年10月,光明警察署则未召开针对一名涉嫌杀人的40多岁男性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公开委员会。该男子虽然残忍地杀害了妻子和两个子女,但因被害人是其家人这一理由,其个人信息未被公开。


“为新未来的青年律师团体”表示:“个人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在遵守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方向上运行”,“如果要公开,就不应仅依据警察厅内部指引,而应当确立可在实施细则等层级进行授权的法律依据”。该团体接着表示:“应当制定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公开委员会设立依据、组成方式及判断标准等内容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法务部也在讨论,如果处于被告人身份阶段,现行嫌疑人个人信息公开制度无法适用的问题,以及通过拍摄并公开嫌疑人半身照(mugshot)的方式等。对此,警察厅据悉将于近期向国会提交意见书,内容包括同意向国民公开能够辨认嫌疑人的照片等事项。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