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查扣押程序合法性的功能等并无差异”

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称,在警方对非法拍摄女性身体的嫌疑人进行调查时,如果在讯问笔录等文书中记载了对视频等的扣押事由,即使没有单独制作扣押笔录,也可以认可相关证据的证据能力。


大法院:“在嫌疑人讯问笔录中记载扣押旨趣,另案偷拍视频具备证据能力” View original image

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审判长 Noh Jeonghee 大法官)14日表示,撤销了此前对以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法》(利用摄像机等进行拍摄)罪名被起诉的 Lee某(30岁)部分宣告无罪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议政府地方法院重审。


Lee某因被控自2018年9月至次年1月期间,8次非法拍摄多名女性身体而被起诉。


一审认定全部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下达40小时性暴力治疗项目的履修命令。


但二审在维持一审量刑的同时,仅认定对1名被害人的犯罪有罪,其余部分则改判无罪。理由是相关证据属于违法收集。


2019年1月,在警方调查过程中,Lee某应要求出示了手机相册,其中有拍摄多名被害人的视频。Lee某拒绝将手机本机交由警方,自行仅向警方提交了照片和视频文件。此后,他在警方和检方的调查中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自白。


二审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司法警察官未制作扣押笔录,程序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司法警察官在扣押自愿提交的证物时,应当制作详细记载扣押经过等内容的扣押笔录。但警察厅《犯罪侦查规则》则规定,如在嫌疑人讯问笔录、陈述笔录等文书中记载扣押的趣旨,可以代替扣押笔录。


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二审的判断,称“难以认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在实质上受到了侵害,因此可以评价该扣押为合法”。



合议庭指出:“要求司法警察官制作扣押笔录,是为了事后对扣押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控制”,“即便允许以在嫌疑人讯问笔录等文书中记载扣押趣旨来替代扣押笔录,也不会对扣押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功能等造成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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