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在出售居住30多年自住房并搬家过程中,仅一时形成“1个家庭3套住房”的情况下,适用转让所得税重税税率进行课税处分并不当。
据法律界12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2部(审判长 Shin Myeonghui)近日在已故A某遗属起诉麻浦税务署署长、要求撤销转让所得税课税处分一案中,判决支持遗属一方。诉讼费用也由麻浦税务署承担。
A某自1985年6月起,在首尔麻浦区一栋两层瓦屋顶住宅中居住了32年。2018年3月,A某的配偶在京畿道光明市购入一套公寓,并登记为长期租赁住房(公寓)持有;同月,A某又购买了麻浦区附近的一套公寓。一个月后,A某以22.4亿韩元转让了该瓦屋顶住宅,并于同日搬入先前购入的麻浦区公寓。
A某就瓦屋顶住宅交易,申报并缴纳了约6470万韩元的转让所得税。然而,税务当局排除了“长期持有特别扣除”,并适用了重税税率(在一般税率基础上加征20%),通知称“将转让所得税更正为8.14亿韩元”。税务当局的判断是,“该交易属于在调控对象地区内转让1个家庭3套以上住房的情形”。
A某不服,向税务审判院提起审判请求,但于2022年3月被驳回,两个月后去世。
成为A某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及子女,依照A某生前不服的主张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他们称:“瓦屋顶住宅是取得后居住了30余年的房子”,“只是用转让价款购买了麻浦区的替代住房和光明市的租赁住房,以维持老年生计,并无投机目的”。
他们还表示:“1个家庭3套住房的状态,仅在收到瓦屋顶住宅买卖尾款之前持续了区区23天,而且这也是在置换住房过程中产生的”,“在没有投机目的的情况下,只能形式上短暂持有3套住房,恳请法院考虑这种‘特殊情形’”。
一审认为,“虽然该转让确属1个家庭3套住房的情形,但存在不得对转让所得税适用重税的特殊事由”,判决遗属胜诉。这一判决遵循了大法院2014年的判例,即“如认定纳税人在无投机目的的前提下,新购住房与原有住房转让之间的间隔时间在社会通念上属于一时性的,则不得对转让所得税适用重税”。
税务当局辩称,“若要认定存在不得适用转让所得税重税的特殊事由,应当存在因合同相对方要求而变更住房转让顺序,或存在不可避免的限制等情况”。但合议庭未予采纳,指出:“若将所谓特殊事由限定到那种程度,就会过度限制国民的‘迁徙居住自由’。”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