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超额收入不存在被公司支配和管理的可能性”

如果出租车司机未通知公司而私自收取“超额运输收入款”,则该收入无需计入平均工资。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最高法院:“未向公司申报的‘超额收入’,不计入出租车司机平均工资” View original image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审判长 Noh Taeak 大法官)11日表示,在出租车司机A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退休金等的上诉审中,撤销了此前一审、二审判决中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将案件发回水原地方法院重审。


A某所在公司自2004年起实行定额上缴制,司机只需向公司上缴定额上缴金,超额运输收入款则由司机个人取得。公司另行向司机支付基本工资和津贴等固定工资。


此后,公司与工会在2010年和2015年缔结工资协定时约定,不将超额运输收入款计入退休金计算基数。但A某于2015年12月31日退休后,提起诉讼,主张超额运输收入款也应计入平均工资。


一、二审法院认为A某的请求正当,分别判决公司追加支付248万韩元、446万韩元的退休金。


但最高法院的判断不同。最高法院判示,根据工资协定,公司无法介入属于A某个人收入的超额运输收入款的具体情况,应当认定公司对该部分收入不具备管理、支配的可能性。


合议庭认为,“A某似乎未将超额运输收入款告知公司,而是将其归入个人收入。”



即便因信用卡支付普及,乘客的刷卡车费先全部汇入公司账户的方式运营,A某个人取得的超额运输收入款看上去全部为现金支付,公司难以掌握这一点,也成为撤销发回重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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