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院改善车险加费体系
对高价肇事车辆单独计分提高保费
赔付金额超出受害车3倍且超过200万韩元时适用
为防止在交通事故中,高价肇事车辆的高额维修费用转嫁到低价受害车辆身上,金融监管部门将调整机动车保险加费(保费上浮)体系。今后即使赔偿金额较少,只要过失比例较大,就只对高价车辆适用保险费加费。
7日,金融监督院表示,将以这种方式调整机动车保险加费体系。近期高价车辆数量增加,事故损失加大,引发监管部门出手。所谓高价车辆,是指单次平均维修费达到整体平均的120%以上,且新车价格超过高档·大型车平均新车价(8000万韩元)的车辆。根据金融监督院数据,高价车辆交通事故从2018年的约3600件增加到去年的约5000件,平均维修费也达到410万韩元,是非高价车辆130万韩元的3.2倍。
现行机动车保险加费体系(财产损失部分)以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额为基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承担了高价肇事车辆高额维修费用的受害车辆要被加费,而作为肇事方的高价车辆却不被加费。
例如,高价车辆的过失比例为90%,对方受害车辆的损失金额为200万韩元时,肇事车辆的赔偿金额仅为180万韩元。相反,即便受害车辆的过失比例只有10%,如果肇事车辆的损失金额为1亿韩元,受害车辆也必须赔偿1000万韩元。在这种情况下,若假定财产事故加费基准金额为200万韩元,就只会对受害车辆加费。
今后,如发生双方都有过失的事故,将对高价肇事车辆的保险费进行加费,而对低价受害车辆暂缓加费。对高价肇事车辆,在既有事故分数基础上另行加算1分,从而提高保险费;对低价受害车辆,则不适用既有事故分数,只适用单独分数0.5分,从而实现加费的暂缓。仅在低价受害车辆的赔偿金额超过高价肇事车辆赔偿金额3倍,且低价受害车辆赔偿金额超过200万韩元的情况下适用。变更后的标准自下月1日起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开始实施。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通过改善加费体系,将提升肇事车与受害车之间保险费负担的公平性以及国民对机动车保险制度的信赖度”,“新设的‘财产事故单独分数’将作为对造成高额维修费用的高价肇事车辆驾驶人的惩罚措施,与已实施的保费优惠·加费制度一道,有助于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并减少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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