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称“为消除模糊性” 检方称“毫无实益”…围绕“搜查扣押事前讯问”立场平行
法院:“可综合考虑侦查必要性等因素确定适当扣押范围”
检方:“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发现实体真相的理念”
到场检察官:“听说法官与检察官有连带意识,实在受宠若惊”
围绕法院正在推进的“搜查扣押令事前询问制度”,法院与检察机关各执一词、分歧明显。
法院强调,事前询问制度是消除对扣押范围等疑问和模糊性的手段,具有必要性;而检察机关则反驳称,事前询问制度不可能成为限制扣押对象和范围的有效手段。
大法院刑事法研究会与韩国刑事法学会于2日下午在首尔瑞草区法院综合大楼以“搜查·扣押令实务的现状与改进方案”为主题举办学术会议。
作为讨论人出席的大邱地方法院金泉支院部长法官 Jang Jaewon 表示:“即便对于搜查扣押令的申请存在疑问或模糊之处,在现行制度下,专门负责令状的法官也只有签发或驳回搜查扣押令这两个选项”,“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签发搜查扣押令,就有可能在超出证明犯罪嫌疑所需范围的情况下,将无关信息一并扣押,或者以与侦查必要性或犯罪关联性相比过度侵害基本权利的方式推进搜查扣押。”
他接着表示:“如果引入搜查扣押令事前询问制度,负责令状的法官就可以在疑问或模糊性得到消除的状态下决定是否签发令状,并能综合考虑侦查必要性与对基本权利侵害的程度,确定适当的扣押范围”,“特别是对于近期争议较多的电子信息,不仅有望事先实现有选择的扣押,还可以成为对无关信息扣押进行事前适当控制的有效方案。”
然而,检察机关担忧,草率引入搜查扣押事前询问制度,在“遵守正当程序”这一理念的发展方面并无多大实益,反而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发现实体真相”这一理念。
议政府地方检察厅南杨州支厅部长检察官 Han Munhyeok 表示:“即使实施事前询问制度,也无法事先具体特定搜查扣押对象、从而限定扣押范围,因此并不具备作为手段的适合性”,“在搜查扣押令申请阶段进行事前询问,并不能因此就能更具体地特定扣押对象,而是在执行搜查扣押的过程中,通过保障被扣押人的参与权等方式,采用筛选与案件有关资料的方式加以控制。”他予以反驳。
此外,检察机关还积极指出了搜查扣押事前询问制度的诸多问题。法院行政处预告立法的《刑事诉讼规则部分修正案》规定,可以“询问知悉审查搜查扣押要件所需信息的人”。这意味着也可以对举报人进行询问。
Han 部长检察官表示:“是否实施搜查扣押属于极其重要的侦查机密,如果举报人参与搜查扣押令事前询问过程,举报人就会知悉是否实施搜查扣押,并且举报人再次接近嫌疑人、利用侦查机密索要金品等行为的风险难以排除”,“一旦实施事前询问,在这一过程中侦查机密被泄露的可能性很高。”
检察机关还指出了程序拖延的问题。一旦进行事前询问,由于需要向被询问人进行通知并协调日程,询问期日只能在令状接收日后至少数日才能指定,因而会出现程序延误的问题。
同时,检察机关还以与我国具有相对类似大陆法系法制的德国、法国等国家为例说明,这些国家并未引入搜查扣押事前询问制度。
当天学术会议上,多名检察官出席,对发言人提出尖锐提问,会场一度弥漫着微妙的紧张气氛。
作为发言人的全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Jo Giyoung 表示:“如果专门负责令状的法官经常驳回搜查扣押令申请,作为从事刑事司法的人,有可能被评价为缺乏同事情谊,而这种视角及其带来的心理压力,可能会产生一种连带效应,使法官更加积极地在检察官申请的令状上签字。”
发言结束后的提问时间里,某检察官随即尖锐质问称:“听到法官们说对检察官怀有连带感,实在是受宠若惊”,“所谓根据连带感来签发令状的评价,令人费解。在社会上,甚至还有批评认为,法官们过于偏重嫌疑人的人权,以至于与嫌疑人产生了连带。”
此前,法院行政处在今年3月通过《刑事诉讼规则部分修正规则案》预告立法,表示将从本月1日起引入此前并不存在的搜查扣押令事前询问制度。同时,还新设条款,要求在与手机等电子信息相关的搜查扣押令申请书中,记载用于分析的“检索词”。
法院行政处预计不久后结束意见征询程序,经过修改工作后,将在大法院长 Kim Myungsoo 于今年9月卸任之前,再次就新的《刑事诉讼规则部分修正案》进行立法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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