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认定,国家应向上世纪80年代被强制送往“三清教育队”的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国家须向三清教育队受害者赔偿9000万韩元 View original image

1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48部(金道均首席法官)在“三清教育队”受害者A某起诉国家、要求赔偿3亿韩元的案件中,判决“向A某支付9000万韩元”。


合议庭指出:“大法院已经认定,作为设立‘三清教育队’依据的戒严布告第13号属于违法”,并表示:“与大法院就维新政权时期紧急措施第9号发布所作判决的趣旨相同,应当承认国家对‘三清教育队’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合议庭同时表示:“A某被国家机关非法羁押了2年6个月,承受了极其严重的身心痛苦”,“考虑到A某当时在接受所谓‘教化教育’期间疑似遭受虐待,这一情节已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时一并考量。”


A某于1980年10月被警方非法拘禁后,被移送至“三清教育队”,此后一直被投入强制劳役,并饱受频繁殴打之苦,直到1983年6月从青松保护感化所获释。由“为民主社会而奋斗的律师团体”(民辩)律师组成的代理人团指出:“A某被打上‘三清教育队、青松保护感化所出身者’的烙印,并因当时遭受的暴力后遗症而持续受到创伤后应激障碍折磨”,于2020年12月提起本次诉讼。



“三清教育队”受害者过去也曾多次就损害赔偿问题起诉国家,但截至2003年,大法院一直以“超过消灭时效”为由不予支持其请求。此后,随着2018年大法院认定戒严布告第13号无效,受害者得以主张“适用短期消灭时效”,相关诉讼接连被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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