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出租业主应按每套住宅分别判断”

根据《租赁住宅法》并非租赁业者的人被视为租赁业者,因未履行租赁业者的保证加入义务而作出的检察官不起诉(附条件)处分,被宪法法院取消。


这一决定是依据宪法法院此前一贯立场作出的,即是否属于对租赁保证金负有保证加入义务的租赁业者,应当就各租赁住宅分别判断。


宪法法院大审判庭。 강진형 记者 aymsdream@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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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1日表示,在Yoon某以大邱地方检察厅西部支厅检察官对其作出的不起诉(附条件)处分侵犯其宪法上的平等权和追求幸福权为由提起的宪法诉愿案中,作出了全体裁判官一致同意的引用决定。


宪法法院表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起诉(附条件)处分,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权和追求幸福权,故予以取消。”


Yoon某于2018年5月31日,就位于忠清北道忠州市的一处租赁公寓A栋B号完成了租赁业者登记。同年6月8日,Yoon某又购买了位于全罗南道光阳市的另一处租赁住宅公寓并完成登记,但并未办理租赁业者登记。


光阳市市长于2019年1月21日向Yoon某发送公文称,Yoon某购买的租赁住宅属于公共建设租赁住宅,根据《租赁住宅法》必须加入关于租赁保证金的保证,并要求其在同年1月31日前加入保证后提交保证书复印件。该公文中还载明,如不加入保证,将依据《租赁住宅法》受到刑事处罚。


在收到公文后,因Yoon某仍未加入保证,光阳市市长于2019年2月18日以违反《租赁住宅法》嫌疑将其告发至光阳警察署。随后,接到警方移送案件的检察机关对Yoon某作出了“虽认可存在犯罪嫌疑但不予起诉”的不起诉(附条件)处分。


对此,Yoon某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主张检察官的不起诉(附条件)处分侵犯了其基本权利。与检察官作出的“不构成犯罪”或“嫌疑不存在”等不起诉处分不同,不起诉(附条件)处分系认定存在犯罪嫌疑的判断,因此受此处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


宪法法院指出:“是否登记为租赁业者,应当就每一处住宅分别判断,不能因为将并非本案争议标的的其他住宅作为租赁住宅而登记为租赁业者,就认定其对尚未登记为租赁住宅的住房同样具有租赁业者的地位。”


宪法法院据此列举了以下依据:▲根据《租赁住宅法》,拟登记为租赁业者的人在向主管机关提交租赁业者登记申请书时,原则上须一并提交拟出租住宅的购买合同;▲主管机关必须核查登记申请人拟出租住宅的不动产登记簿誊本;▲根据《租赁住宅法》施行规则,登记申请书样式要求将租赁住宅的“所在地”和“门牌号”等全部记载清楚等。


宪法法院此前在其他案件中也曾多次表达过同样立场。


宪法法院表示:“申请人仅在2018年5月左右就位于忠州市的另一处租赁住宅曾办理过租赁业者登记,而就本案争议的位于光阳市的租赁住宅,并无登记为租赁业者的事实在记录上得到确认。由此可见,不能认为申请人就本案租赁住宅属于依据《租赁住宅法》对租赁保证金负有保证加入义务的租赁业者。”



宪法法院接着指出:“尽管如此,本案不起诉(附条件)处分却仅以申请人曾就其他租赁住宅登记为租赁业者这一事实为由,就认定其对本案租赁住宅也具有负有保证加入义务的租赁业者地位,从而认可其构成违反《租赁住宅法》的嫌疑。由此可见,本案不起诉(附条件)处分最终系因误解法律而作出,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权和追求幸福权。”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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