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解读认为,即使因疾病长期旅居海外的双重国籍者,只要其生活关系形成在韩国境内,也可以适用家业继承扣除。
根据29日税务审判院的判例,2021年去世的A某将股票等资产遗赠给子女。子女在申报遗产税时,从所继承的全部资产中扣除了家业继承扣除额后进行申报。国税厅则以继承发生之日A某属于“非居住者”为由,通知其应多缴遗产税。对此,A某的子女认为国税厅的判断不当,向税务审判院提起了审判请求。
所谓家业继承扣除,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继承家业时可减轻税负的制度。继承人可以在3万亿韩元至6万亿韩元的范围内获得追加扣除。但前提是被继承人必须是韩国境内居住者,如为非居住者,则无法适用家业继承扣除。根据《继承税及赠与税法》,居住者是指“在韩国境内有住所或连续居住183日以上的人”。此时并非仅以居民登记为判断标准,而是综合共同生活的家属、境内资产及生活关系等因素来认定是否为居住者。
税务当局强调,A某并未放弃外国国籍,每年在海外停留约90日左右,且死亡时居住在海外。尤其是,公司产生的收入大部分汇往国外,韩国境内没有与A某相关的家人或财产,而其资产和配偶均在国外,因此应视为非居住者。
相反,A某的子女反驳称,自2004年起A某一直在韩国境内居住,并以本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即便在恢复韩国国籍之前也一直进行境内居所申报。其还指出,关于A某在韩国没有资产的主张并不属实。特别是,A某数十年来一直在韩国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因此应认定为韩国居住者。
税务审判院认为,虽然A某是外国公民,但已恢复韩国国籍,并且在2019年出境前,每年在韩国境内居住超过183日,应视为居住者。其在2019年以后长期滞留国外并最终在海外去世,虽属事实,但考虑到其是为治疗胰腺癌而不得已出国,不能认定为非居住者。税务审判院同时表示,“对A某子女否认家业继承扣除等的处置属于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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