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适用至2014年末的违宪不合宪判决
在为残障人士提供特殊交通工具时,只制定了“标准型轮椅”(坐姿移动)的安全标准,却未另行制定对残障程度更重、必须卧姿出行的卧床残障人士所使用的“床型轮椅”的相关标准,被宪法法院认定为侵犯平等权、违反宪法。
但宪法法院为防止作出单纯违宪决定后出现法律空白状态,在法律完成修订之前,作出了维持现行法令效力的“违宪不合宪法”决定。
宪法法院于25日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对《交通弱者出行便利增进法》(交通弱者法)施行规则中规定“轮椅固定设备安全标准”的部分,作出了暂时适用的违宪不合宪法决定。
宪法法院表示,拥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土交通部部长在以2024年12月31日为期限完成改进立法之前,现行条款将继续适用。若国会在此之前未修改法律,则作为审判对象的条款将失去效力。
本次宪法诉愿的申请人之母亲,是一名只能使用比坐姿标准型轮椅更长的床型轮椅的重度脑病变残障人士。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提出宪法诉愿审判,称“交通弱者法未设立关于为无法使用轮椅的残障人士提供乘车设备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平等权”。
现行《交通弱者法》施行规则虽对特殊交通工具的安全设备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仅以坐姿乘坐的标准轮椅为对象。
首尔市曾于2020年4月为使用床型轮椅的残障人士开通“卧床型(床型)残障人呼叫出租车”,但也曾以缺乏安全标准为由中止运营。
宪法法院指出:“作为审判对象的条款,仅以标准轮椅为基准,规定了为交通弱者出行便利而设置的特殊交通工具中轮椅固定设备的安全标准,导致无法使用标准轮椅的残障人士无法利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特殊交通工具。只能使用床型轮椅的残障人士,由于残障程度严重,如非配备特殊设备的车辆,事实上难以实现移动。”
宪法法院接着表示:“尽管如此,却在未考虑无法使用标准轮椅的残障人士的情况下,仅以标准轮椅为基准制定固定设备的安全标准,这种做法并不合理,也难以认为国家已切实履行推进安装于特殊交通工具上的轮椅乘坐设备研发项目等义务。”
宪法法院还表示:“如果重新制定轮椅固定设备安全标准等并将其安装义务化,预计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财政负担,但不能认为会严重到难以承担的程度。”
宪法法院最终得出结论称:“因此,作为审判对象的条款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将能够使用标准轮椅的残障人士与无法使用标准轮椅的残障人士区别对待,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权。”
另一方面,申请人还主张其出行权亦受到侵犯,但宪法法院表示:“由于作为审判对象的条款以标准轮椅为唯一基准规定固定设备的安全标准,从而产生了缺乏合理理由的差别待遇这一点已构成本案要旨,故不再另行判断出行权侵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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