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因在街头与人发生纠纷后持凶器杀害二十多岁男子而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的二十多岁男子,在二审中获减刑。


25日,大邱高等法院刑事第1部(审判长 Jin Seongcheol)在被告A(21岁)涉嫌杀人等罪名的上诉审理中,撤销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18年。

“已自白并提存款”…安东持刀杀人犯二审监禁刑期由20年减为18年 View original image

A某被控于去年7月4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在庆尚北道安东市区一街道上,用凶器刺向B某(23岁)的颈部,致其死亡。


案发前,A某在一家酒馆喝酒时,因认为B某一行人看他的眼神让自己“心里不舒服”而与其发生争执,走出酒馆后又在便利店购买凶器,并以此实施了本案犯罪。


今年1月,他在大邱地方法院举行的国民参与审判中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但其主张自己并无杀人故意,遂提起上诉。


合议庭表示:“不采纳被告人关于其不具有杀人故意的主张”,同时称,“但综合考虑其大体承认并供述事实关系、为被害人预先提存赔偿金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