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现行法:不当得利数额不明时按有利于嫌疑人认定
“操纵股价扰乱市场、引发社会混乱,其责任应体现在量刑中”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SG(法兴证券)股价暴跌事件”中,要精确计算主犯La Deokyeon一伙的不当得利金额并不容易。同时,也有观点提出,为了对金融犯罪实施与其罪行相称的处罚,量刑标准中除了不当得利金额的规模之外,还应将社会损失一并纳入考量。


[La Deokyeon门]La Deokyeon账面也为亏损:“难以计算不当得利金额,量刑标准需修改” View original image


被指为股价暴跌事件主犯的La Deokyeon Hoan代表(目前被羁押)正因违反《资本市场法》和《犯罪收益隐匿法》而受到指控。《资本市场法》规定,对实施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人,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以相当于其违法行为所得利益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犯罪收益隐匿法》规定,如有违反,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按照《资本市场法》,因不公平交易而取得不当得利金额在50亿韩元以上的犯罪人,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当得利金额在5亿韩元以上、50亿韩元未满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律界认为,在股价操纵案件中,由于股价涨跌导致的不当得利金额难以计算,现实中很难作出重刑判决。根据国内法律,如果不当得利金额数额不明确,则应作出对违法者有利的判断。《资本市场法》中还设有但书条款:当难以计算违法行为所得利益时,将罚金上限定为5亿韩元。


检方推算,La Deokyeon一伙获得的不当利益至少为2640亿韩元。但法律专家认为,这一推算金额能否在审判中全部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存在疑问。一名刑法专业律师表示:“在SG事件中,是应将全部投资金视为不当得利,还是应以股价处于最高点时来计算,目前并不明确。虽然推算出的不当得利达数千亿韩元,但法院最终认可的金额有可能连50亿韩元都达不到。”La代表近日声称:“我本人也遭受了40亿韩元的损失,我认为真正赚钱的人才是幕后主使”,否认自己对股价暴跌事件负有责任。这被视为其利用此类“法律漏洞”,在诉讼过程中预先为自己铺设有利棋局的企图。


因此,法律界部分人士主张,有必要改变目前仅考虑不当得利金额的量刑标准。法务法人大建代表律师Han Sangjun表示:“从股价操纵相关判例来看,经常出现‘无法准确计算不当得利’的表述。La代表的情况也是在账户上显示为亏损。股价操纵不应仅被视为财产犯罪,还应将其扰乱市场、引发社会混乱的情节一并考虑在内予以处罚。”


如果La代表被认定获取了数百亿韩元以上的不当得利,预计其被判处重刑的可能性很高。因为以近期的Optimus事件等为开端,对扰乱投资市场犯罪的量刑正在不断加重。被视为“Optimus事件”主犯的Optimus资产运用代表Kim Jaehyun,以向公共机构确认为已实现销售的应收账款提供投资为名,从3200名投资者处骗取约1兆1900亿韩元,被大法院(最高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40年,并确定追缴金751亿7500万韩元。被视为“Lime事件”主犯的前Lime资产运用副社长Lee Jongpil,因被认定从700余名投资者处骗取约2080亿韩元,大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法务法人Han Nuri律师Park Pilseo表示:“对金融经济犯罪进行刑事上的严厉惩处,以抑制类似犯罪的发生,已成为判决趋势。”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Lee Changhyun则表示:“如果La Deokyeon一伙的股价操纵事实得到认可,其被判处相当重刑的可能性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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