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发生电算障碍,投资者未能及时卖出股票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证券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同时认为,赔偿标准并非以“最高点”为基准。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文昊南记者提供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文昊南记者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20日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34单独合议庭法官 Hong Eungi 在投资者A某起诉B证券公司要求损害赔偿一案中判决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600余万韩元”,判决原告部分胜诉。该金额与B公司当初提出的补偿金额相同。


合议庭表示:“B公司负有根据合同约定,正常维护系统以保证客户顺利进行股票委托交易的义务,但其未能适当履行该义务,导致订单未被受理”,同时也指出:“需要证明A某在其主张的时间点具有卖出意向,且指数处于可以达成交易的水平,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尝试下单。”


去年8月8日,B公司的家庭交易系统(HTS)和移动交易系统(MTS)自当日下午4时起至次日早上7时为止,接入中断长达15个小时。


B公司依据内部标准,在电算障碍期间,按照实际达成交易的成交量来计算平均价格,从而确定补偿金额。为A某核定的金额约为1600万韩元。


但A某仍提起诉讼,称自己在电算障碍期间,按当时处于最高指数的纳斯达克100指数与KOSPI200指数期货为基准,蒙受了5200万韩元的损失。


合议庭在认可B公司赔偿责任的同时,对赔偿数额的判断与B公司最初提出的金额相同。



合议庭还表示:“考虑到在实时进行大量交易的股票市场中,交易能否达成的可能性,难以认为被告采用的补偿标准缺乏合理性。”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