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湖石油化学集团在与锦湖建设之间围绕集团商标权转让登记及商标使用费支付的诉讼中胜诉,得以维持商标权共同使用。


金호石化集团商标权诉讼在最高法院胜诉…共同所有权获认可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民事3部于18日就锦湖产业(现锦湖建设)针对锦湖石油化学集团提起的集团商标权转让登记及商标使用费支付请求诉讼,最终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并予以确定。


锦湖建设与锦湖石油化学于2007年宣布将转为两大控股公司体制。当时将包含“锦湖”和“Asiana”等在内的商标权登记为共同名义。但在2010年锦湖Asiana集团进入债务重组程序、董事长 Park Changu 推进锦湖石油化学集团分离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矛盾。


锦湖Asiana集团于2013年以名义信托协议解除为由,主张对“锦湖”这一品牌及标志相关商标权的所有权。其向锦湖石油化学、锦湖PNB化学、锦湖开发商社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商标权股份并支付约261亿韩元的拖欠商标使用费。


锦湖石油化学集团就当日大法院判决表示:“通过法院的明智判断,双方的所有权关系得以理顺”,“我们将以今日判决为依据,具体掌握与‘锦湖’商标权相关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今后的权利行使、商标使用及税务问题等进行内部审查。”



另一方面,据悉锦湖建设迄今向锦湖石油化学方面主张的商标使用费高达1900亿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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