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Deokyeon门]“股价操纵团伙”嫌疑会否再加一条…或涉诈骗、腐败财产没收法等
Radyeokyeon涉嫌违反资本市场法及犯罪收益隐匿法被拘留
或涉逃税、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诈骗及腐败财产没收法
检方正在针对主导“源自SG证券的股价暴跌事件”的La Deokyeon Hoan代表等人,在既有指控之外,追加审查其逃税嫌疑。除此之外,依据《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追加诈骗等罪名的可能性也存在。
被指主导与法国兴业银行证券暴跌事件相关股价操纵的公司代表 Ra Deokyeon 11日上午前往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出席在拘捕前举行的嫌疑人讯问(逮捕令审查)。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19日,检方相关人士表示:“将查看对La代表等人是否还有可以追加适用的罪名。”目前,La代表及其最亲信Byun某、前职业高尔夫球手An某,因通过“通谋交易”方式操纵股价等行为违反《资本市场法》(操纵市场价格、未登记投资一任业),并涉嫌隐匿犯罪所得而被拘捕。检方被认为在对其实施拘捕后,正在确认是否存在逃税行为。
检方认为,在La代表等股价操纵团伙不当获利的2642亿韩元中,有一半即1321亿韩元,是通过该团伙成员挂名担任代表理事或社内理事的高尔夫球场、餐厅、医院等场所实施所谓“信用卡套现”方式获取的。“信用卡套现”是指虚构刷卡交易,从信用卡加盟商处收取扣除手续费后的现金的违法行为。由于若由单一法人收取手续费将产生巨额税款,因此有舆论认为,他们通过分散至多家法人收取手续费,从而降低计税标准区间以逃避纳税。
如果能够证明La Deokyeon团伙“有意欺骗投资者”,则可适用《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诈骗罪名。66名投资者以“假借价值投资之名实施庞氏骗局”为由,向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控告La代表等人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之诈骗罪等。根据控告书记载,La代表等人向投资者宣称“通过投资被低估的优质股来获取收益”,但实际上却通过人为操纵推高股价。在此过程中,他们未说明可能产生追缴保证金债务的风险,并在部分投资者未同意的情况下开设了差价结算交易(CFD)账户。
一旦对La Deokyeon等人适用诈骗罪,为了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还可以考虑追加适用《腐败财产没收法》。根据《腐败财产没收法》,可对通过诈骗、敲诈等方式获取的犯罪收益进行没收和追缴。如果追加这一罪名,被没收、追缴的犯罪受害财产也可以发还给被害人。目前适用于La Deokyeon团伙的《资本市场法》中,并无关于处置通过诈骗获得的犯罪收益的相关条款。
依据《资本市场法》,操纵市场价格将被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所得利益在5亿韩元以上,则至少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为获利金额或所逃避损失金额的3至5倍,如难以计算,则以5亿韩元为上限。依据《资本市场法》,未登记投资一任业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违反《犯罪收益隐匿法》则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对La Deokyeon团伙适用包括犯罪团体在内的组织犯罪罪名。犯罪团体罪适用于为实施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4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而组织团体、集团,或加入其中并以成员身份活动的情形。是否在参与时进行了分工并以组织化方式行动等,都是考量因素。但检方相关人士表示,“要件十分严格,适用起来并不容易”。
※此次源自SG证券的股价暴跌事件,已对资本市场秩序敲响警钟。读者的举报将对查明真相提供巨大助力。无论是投资受害案例,还是有关La Deokyeon方面股价操纵及资产隐匿的迹象,亦或是关于Daou Data、Seoul Gas大股东大举抛售内幕等内容的任何举报,我们都表示欢迎(jebo1@asiae.co.kr)。《亚洲经济》将全力以赴,致力于建立透明的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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