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 KDI发布“平台企业合并审查改进方向”报告
有观点提出,在平台企业合并审查中应当废除纵向合并与混合合并的区分,强化对合并企业竞争限制性的综合审查。分析认为,平台特有的企业合并形态很难在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之间作出严格区分,继续区分已缺乏实质意义。同时,平台一方面通过自我优待使新竞争者难以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又大幅提升消费者福利,因此有必要对这两方面进行更加积极的审查。
18日,韩国开发研究院(KDI)发布《平台企业合并审查改进方向报告》,提出了上述建议。KDI高级研究委员 Jo Seongik 表示:“平台企业合并的样态与传统企业有所不同,继续区分已缺乏实质意义”,“因此应废除纵向合并与混合合并的区分。”纵向合并是指在生产阶段中,处于批发商或零售商等不同交易阶段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混合合并则是指彼此毫无关联的行业之间的合并。
该研究委员以外卖应用与外卖代送经营者之间的合并为例进行了说明。他表示:“从最终消费食品的消费者角度来看,外卖食品的生产与流通是以负责烹饪的餐饮店为中心实现的”,“外卖平台提供的点单交易与配送代送平台提供的配送服务交易,分别处于生产和流通阶段,可以视为纵向合并。”然而,从餐饮店的立场来看,判断可能不同。他指出:“对作为销售者的餐饮店而言,这可能是为了经营自身业务而进行的原材料采购过程,因此也可能不是处于纵向阶段的企业合并,而是混合合并”,“对于平台企业来说,区分这两类合并既不容易,实际意义也不大。”
他同时表示:“应当以合并公司是否通过提高子公司竞争对手成本等方式,将其对核心服务的支配力进行转移为中心,来调整审查标准”,“有必要在审查标准中明确写入,同时综合考虑因合并产生的市场封锁效应和支配力转移这两个方面。”此外,他认为,还应积极审查因企业合并形成的“进入壁垒”所带来的竞争限制效果与用户效率提升效果这两个方面。因为,通过平台特有的企业合并来增加附加服务的经营战略,一方面大幅提升了用户利益,另一方面却导致新进入者更难进入市场。
该研究委员表示:“目前尚无具体方法论来测量合并所导致的进入壁垒形成程度,因此在当前时点进行积极审查可能存在困难”,但“仅仅审查进入壁垒增大的可能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判断竞争限制的程度。”他还指出:“在实际审查中虽然会反映效率提升效果,但在法律上审查机构并无必须审查效率提升效果的义务”,“应考虑通过强制要求单独撰写效率审查意见书等方式,将平台特有的效率提升效果纳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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