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也敌不过的合法继承份额算侵犯财产权?宪法法院今举行公开辩论
围绕在不考虑已经死亡的被继承人意思的情况下,赋予继承人对法定继承份额一定比例享有绝对权利的民法中遗留份制度是否违宪,宪法法院将举行公开辩论。
宪法法院将于17日下午2时起,就民法中有关遗留份的条款是否侵犯被继承人和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人)的财产权、因而构成违宪的问题,对相关宪法诉愿案件进行公开辩论。这是宪法法院首次就与遗留份制度相关的案件举行公开辩论。
当天的公开辩论,针对的是宪法法院并案审理中的两件宪法诉愿案件。
第一件案件中,Y某在去世前,将不及自己先去世的儿子的配偶(儿媳)及其两个子女作为受赠人,向他们赠与不动产。Y去世后,其女儿们向儿媳和孙子女提起遗留份返还请求之诉。
如果母亲在生前未向儿媳和孙子女进行赠与,女儿们本应获得的继承份额中,相当于二分之一的遗留份部分未能得到,于是她们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差额部分。
第二件案件中,K某在生前设立了以公益为目的的奖学基金会并捐赠财产,之后去世,其子女向该基金会提起了遗留份返还请求之诉。
两案的申请人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曾向法院申请提请宪法法院进行违宪法律审查,但被法院驳回后,遂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
遗留份制度是为了保护遗属的生存权等,对法定继承份额中的二分之一(配偶、儿子、女儿)或三分之一(在无配偶或子女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予以保障的制度。
各继承人如果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中实际取得的继承份额低于其遗留份,可以向在生前受赠或通过遗赠(以遗嘱方式的赠与)受益的其他继承人或第三人提出返还请求。
各继承人的遗留份,是在不存在生前赠与或遗赠的情况下,本应可以取得的法定继承份额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作为计算遗留份前提的基础财产中,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前1年内所为的赠与。但对共同继承人所作的赠与,不受期间限制,一律计入基础财产。
宪法法院在本次宪法诉愿案件中,将民法中作为审查对象、用于判断是否违宪的条款范围,确定为除关于遗留份返还请求权消灭时效的第1117条之外的其他全部条款,包括规定谁是遗留份权利人以及各权利人的遗留份占法定继承份额几分之几的第1112条,以及规定遗留份计算方法的第1113条等。
本案的争点包括:▲在社会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民法中遗留份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当今是否仍具正当性 ▲现行统一、划一的制度是否不存在问题 ▲在计算遗留份基础财产时,不考虑赠与或遗赠的目的与性质等,一律纳入计算,是否有悖于继承制度的本质或公共利益 ▲不允许在继承开始前放弃遗留份是否不存在问题 ▲不考虑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等有贡献的继承人是否存在问题等。
在法院提起要求返还遗留份的民事诉讼,并向宪法法院提出本次宪法诉愿的申请人一方认为,随着核心家庭化、平均寿命延长、女性地位提高等时代变迁,遗留份制度已无继续存在的理由。
其主张是,过去在遗产主要偏向长子分配、妻子或女儿相对无法得到充分继承的时代,遗留份制度有保护女性继承人的必要,而如今现实已不再如此。
申请人一方还认为,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自由应优先于继承权,而遗留份制度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过度保护继承权,并且破坏了继承制度“仅以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剩余财产为继承对象”的本质。
进一步而言,现行制度并未规定丧失遗留份的事由,不仅对有悖伦理的继承人一律承认遗留份返还请求权,还将向慈善团体的捐赠等符合公益的赠与纳入遗留份返还请求的范围,被指出存在问题。
与此相对,法务部则持目前仍应维持遗留份制度的立场。
法务部认为,虽然有必要根据时代变迁所带来的社会现实,对遗留份制度进行修正,但这应是在充分社会讨论基础上,通过立法政策加以决定的问题。
法务部还认为,遗留份制度并非完全限制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承认的同时,也兼顾到遗属能够维持基本生计,因此并无问题。
当天公开辩论中,Sungkyunkwan大学法学院教授 Hyun Sohye 和延世大学法学院教授 Seo Jonghee 将分别作为双方的参考人出席并发表意见。
目前,宪法法院正在审理约40件指称遗留份制度违宪而提交的宪法诉愿或违宪法律审判提请案件。宪法法院计划在当天公开辩论中听取申请人代理人、利害关系方(法务部)、参考人的陈述后,对民法中有关遗留份条款是否违宪作出最终判断。
近期,下级法院中指出有关遗留份的民法条款存在违宪性,并接受违宪法律审判提请申请的案例不断增加。今年3月,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首次作出判决,对机械适用遗留份制度踩下刹车。该案中,母亲直到107岁去世前,35年间由一名子女单独扶养,母亲生前将土地赠与该子女,最高法院认为该土地属于“扶养对价”,应“从遗留份计算的基础财产中扣除”。
在社会层面,遗留份制度成为舆论焦点是在2019年已故艺人 Goo Hara 去世之时。当时20多年前离家出走的Goo的生母突然现身,要求分得自己的继承份额,引发大众公愤,但在法律上却没有办法阻止其行使权利。最终,Goo的生母与其哥哥按4比6的比例继承了Goo的财产。当时曾就所谓“Goo Hara法”展开讨论,即在严重怠于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下,剥夺或限制继承权,但该法案在第20届国会中自动废弃,在第21届国会中仍在搁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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