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分期旅行产品解约退款新规出台
提前一个月申请退款不再另收违约金
即使当天取消违约金最高也仅收取50%
A某为了在10年前进行邮轮旅行,加入了一家殡葬互助会公司的“预付式分期付款旅行产品”。他每月缴纳3万韩元,缴满120个月,共计支付360万韩元,并且已经确定了旅行日程。但近期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邮轮旅行变得困难,A某便要求退还已缴金额。然而,该互助会公司以违约金为名,表示只退还其中极少一部分。
针对消费者申请解约时最高需支付100%违约金的预付式分期付款旅行产品,主管部门制定了单独的标准。违约金应按照《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确定,如果消费者在出行前一个月之前要求退款,则无需另行支付违约金。
16日,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公告自当天起正式施行。预付式分期付款旅行产品的特点,是消费者定期缴纳费用,积攒出行所需的一大笔资金。主要是殡葬互助会公司在销售丧葬服务的同时,搭售邮轮旅行产品,并采用这一方式。
公平交易委员会将解约退款金分为旅行时间确定前和确定后两种情况。经营者在为尚未确定具体行程的旅行产品办理退款时,只能从已缴金额中扣除管理费(5%)和招揽手续费(10%)。旅行日程确定后发生的退款,除管理费和招揽手续费外,只能按照《消费者纠纷解决标准》测算出的经营者损失部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
即便旅行日程已经确定,解约时的违约金也必须按照单独标准计收。此前,经营者将已缴金额的100%全部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也是被允许的。今后,如果消费者在出境游出发日30天之前提出解除合同,则不收取违约金;即便在出行当日申请退款,扣除比例也被限制在最高50%。
此前,预付式分期付款旅行产品虽然允许消费者指定、变更或取消出行日期,却没有单独的解约退款金标准。因此,围绕经营者收取的违约金,纠纷频发。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旅行产品难以使用,消费者无法妥善取回已缴款项的不满情绪不断累积。
公平交易委员会还明确,将计算退款金额的基准时点固定为签约当时。此前,一些旅行社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时,不是适用合同签订时的价格,而是适用目前在售旅行产品的价格。由此,有经营者以此主张过高违约金扣除,甚至拒绝向消费者退款。
公平交易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为积立式邮轮产品等预付式分期付款方式的旅行产品建立合理的违约金扣除标准,从而更广泛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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