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速14公里行驶…距碰撞点仅3米
韩国道路交通公团:“无法避免碰撞”
一名驾驶小轿车在胡同里撞上突然跑出的4岁儿童并致其死亡的司机,被法院判决无罪。法官认为,由于车辆位置与碰撞地点之间距离过短,司机无法对事故作出有效应对。
据联合新闻15日报道,当天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7单独合议庭法官 Lee Juyeong 表示,对因涉嫌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中致人死亡罪而被起诉的俄罗斯籍海外同胞A某(42岁)宣告无罪。
A某因2024年4月10日12时58分左右在仁川一处胡同驾驶小轿车行驶时撞上B君(4岁)并致其死亡,被提起公诉。事发地点是某餐馆前的一条背街胡同道路,道路两侧停满了车辆。事故发生时,A某以时速14公里低速行驶,B君则从一辆停放车辆后方突然冲到路面上。被A某的车辆撞倒并压在车底的B君随即被送往大学医院,但因外伤性头部损伤,在转送约20分钟后死亡。
检方指控称,A某在背街道路行驶时没有认真观察前方,导致发生事故,而且没有及时踩下刹车。受法院委托分析事故当时情况的道路交通公团仁川市支部认为,以时速14公里行驶时,从发现行人到车辆完全停止所需距离为4.9米。然而,A某发现冲到道路上的B君时,车辆所在位置与碰撞地点之间的距离仅为3米。基于此,道路交通公团提出意见称,即便A某在发现B君后紧急制动,也无法避免碰撞。但如果车辆进行了紧急制动,认为可以避免用车轮从B君身上碾过去。
Lee Juyeong 法官表示:“道路交通公团方面的分析,是以B君从(停放车辆)后方进入(道路)时,A某能够立刻察觉为前提得出的结论”,“但也很难断言A某当时就能立即察觉。”他接着指出:“作为证明材料,仅提交了写明受害人直接死亡原因是‘外伤性头部损伤’的死亡诊断书”,“仅凭这一证据,尚不足以认定A某因未认真观察前方、未及时操作制动装置的过失而导致受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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