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属外交公馆区域,国内法院无管辖权”
最高法院:“金钱给付请求,不会妨碍外交公馆履职”
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断称,即使驻韩外国大使馆部分占用个人所有土地,虽然不能要求拆除外交公馆,但可以向其主张使用费。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审判长为 Noh Jeonghee 大法官)12日表示,在科斯达克上市公司A公司针对蒙古国提起的不当得利返还诉讼中,推翻了此前驳回起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西部地方法院重审。
A公司于2015年购入位于首尔龙山区、与驻韩蒙古大使馆相邻的一块土地,之后才得知,其所拥有土地中约30平方米一直被蒙古大使馆作为公馆建筑及附属仓库等用途使用。大使馆建筑于1998年建成。
2017年2月,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拆除占用本公司土地的建筑并返还相关土地”,同时要求“就无权占用行为支付相当于租金的金额”。
一审以韩国法院对该案件不具有审判权为由,驳回起诉。理由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涉及作为公馆区域的建筑和土地的民事诉讼,韩国法院不得行使审判权。
二审同样认为韩国法院不具有审判权,但对A公司提出的确认所有权的预备性请求予以支持。二审合议庭判决称:“仅凭确认所有权的判决无法进行强制执行,也不构成对蒙古主权活动的不当干涉”,“作出确认所有权的判决属于我国法院正当的审判管辖权范围。”
最高法院此次认为,“关于建筑物拆除及土地返还的请求部分,韩国法院不具有审判权,但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部分,则具有审判权”。
合议庭认为:“外国将不动产作为公馆区域予以占有,与其主权活动密切相关,依据国际法,外国的公馆区域原则上不可侵犯,接受国有义务予以保护。”但合议庭同时判示称:“外国大使馆占用韩国国民所有的不动产,侵害其私权或利益时,针对该国主张租金等请求,并不构成对该国主权性职务执行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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