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刑期比原审加重1年…共犯获刑1至7年
利用“先供货后结算”惯例作案长达2年
以全国小规模水产养殖户为对象,实施活鱼流通诈骗、涉案金额高达约30亿韩元的一伙人中,主犯在二审中被判处比一审更重的刑罚。
据联合新闻社6日报道,当天光州高等法院全州审判部第1刑事部(审判长法官 Baek Gangjin)在对因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诈骗)等罪名被起诉的A某进行的二审中,撤销了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的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14年。负责为渔民进行介绍、引诱及活鱼运输等的共犯B某等3人则被判处1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A某等人被控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全北高敞和淳昌、全南莞岛等地,向十多名渔民自我介绍为“已 확보大型交易客户的流通业者”,以赊账方式获得价值约33亿韩元的活鱼后拒不支付货款,因而被移送审判。A某一伙先以正常方式交易石斑鱼、鲻鱼、鲍鱼、大青花鱼等活鱼,博取渔民好感,待建立信任后,再要求金额从数千万至数亿韩元不等的赊销交易,以此手法实施犯罪。
他们从一开始就抱着将出售活鱼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及生活费用的目的接近渔民。A某等人按照水产业界的惯例提出赊销要求,而包括B某在内的共犯则充当“捧哏”角色,吹捧称“(A某)值得信赖”。最终,被他们蒙骗而先行交付活鱼的养殖业者不仅遭受重大损失,还不得不承受严重的经营困难。
一审法庭指出:“被告人瞄准的是水产养殖业者或批发商按照惯例,先向水产物流通业者预先供应货物、再后付货款的做法”,“从动摇与多数受害者生计直接相关的信用交易基础这一点来看,其罪质恶劣。”接着表示:“受害者正承受着经济和精神上的痛苦,但被告人却未为赔偿损失作出任何努力”,“即便考虑到被告人承认部分犯罪事实,也有必要宣告较重的刑罚。”
此外,二审法庭表示:“仅确认的受害金额就高达约33亿韩元,A某此前已因诈骗犯罪3次受罚,却仍不加自省,又实施规模更大的同类犯罪”,“尽管如此,被告人仍以难以理解的借口否认大部分犯罪事实,因此不得不予以与之相称的严厉惩处。”法庭还称:“受害者不仅遭受经济损失,还诉称出现恐慌障碍等精神痛苦”,“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来看,似乎难以再期待(对其他受害者的)进一步损失挽回。”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