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HUG提交事故通知书后
不要搬家要坚持住
或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

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全国各地不断出现“空壳全租房”、全租诈骗等情况,导致承租人无法拿回押金的事故接连发生。最好的自救办法是事前预防事故,但很多情况下未能做到这一点。如果已经成为全租诈骗受害者,应当如何应对?若能通过特别法获得救济固然幸运,但其适用条件十分苛刻,现实中要被承认为受害者并不容易。

[实战理财] 如果我成了全租诈骗受害者…如何应对? View original image
若已加入HUG保证保险 需先提交事故通知书

如果加入了韩国住宅城市保证公社(HUG)的全租保证金返还保险,承租人可以通过代位清偿的方式取回押金。所谓代位清偿,是指保证机构先向承租人返还押金,然后再向房主行使追偿权的制度。


在全租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如无正当理由仍未拿回押金,或者在全租合同期间,全租标的房屋已被拍卖或公开处置,导致押金无法返还,承租人应向HUG营业网点提交事故通知书。


此后,承租人提交保证债务履行请求书、保证书、身份证、不动产登记簿誊本、腾退确认书、预定搬离确认书等必要材料,HUG将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核,并通知审查结果。最后,承租人提交代位清偿证书等相关文件并腾空房屋后,即可领取相应款项。


当然,即便投保了保险,也未必能立即收回押金。如果房主已经死亡,需要先进行继承程序;一旦亲属放弃继承,承租人就必须等待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之后,才能继续后续程序。

未加入保证保险时 切勿搬家应尽量坚守

如果没有加入HUG全租保证金返还保险,承租人将面临更大困难。房屋一旦进入拍卖程序,如存在比全租押金更优先的权利,承租人就无法收回损失金额。全租制度属于债权合同,而银行以房屋为抵押设定的根抵押权属于物权,一旦房屋被拍卖,物权的优先顺位高于债权。


但如果承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就可以优先于其后设立的物权获得分配。《住宅租赁保护法》保障已办理迁入登记并取得确定日期的承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此时最重要的是不要搬家,必须持续居住。如果迁入其他住所或搬离现住房屋,将丧失优先受偿权。在押金尚未收回之前,必须保持对住房的占有、迁入登记以及确定日期的连续性。

26日,在首尔汝矣岛国会大厦本馆前,全国全租诈骗及“空壳全租”受害者对策委员会成员召开记者会,敦促制定全租诈骗特别法。照片=记者 Kim Hyeonmin 提供 kimhyun81@

26日,在首尔汝矣岛国会大厦本馆前,全国全租诈骗及“空壳全租”受害者对策委员会成员召开记者会,敦促制定全租诈骗特别法。照片=记者 Kim Hyeonmin 提供 kimhyun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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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搬家不可避免 应向法院申请“承租权登记命令”

如果已经与新住房签订了合同,就必须向法院申请“承租权登记命令”。这是为了在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仍能保留对抗力和优先受偿权的同时,得以搬家(腾退)的制度。可向房屋所在地管辖法院提出申请。即使仅有部分押金尚未收回,也可以申请承租权登记。即便房东不同意,承租人仍可申请承租权登记命令。申请时所需材料包括:租赁合同订立日期、承租押金金额、迁入日期、开始占有日期以及居民登记誊本等。

若认定中介有责任 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在押金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如不动产经纪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不动产经纪人也无力赔偿,还可以向韩国不动产经纪人协会申请给付共济金。根据《不动产经纪人法》,开业不动产经纪人在从事居间行为时,如因故意或过失给交易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查明其居间行为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围绕这一点经常发生纠纷。即使不动产经纪人被认定负有责任,如同时认定受害人也存在过失,损害赔偿金额也可能被相应调整。



政府虽表示将通过全租诈骗特别法提供救济,但由于适用条件严苛,现实中要被认定为受害者并不容易。若不属于特别法的支持对象,受害人只能自行寻求救济。国土交通部已在首尔、仁川、京畿、釜山设立了“全租受害支援中心”。如有全部或部分(30%以上)全租保证金尚未收回,即可向该中心寻求帮助。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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