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定“违反规章制度的不利变更”

韩国最高法院裁定,在未征得教职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工资体系,属于对劳动规章作出不利变更,因而违法。


最高法院:“未经教职员工同意变更工资体系,不予认可” View original image

1日,据悉,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Cheon Dae-yeob)对大田大学9名教授起诉学校法人惠化学园的工资给付请求诉讼上诉审作出判决,维持了原审中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


大田大学自建校以来一直实行职级工资制,2007年改为绩效年薪制。由此,原有的工资涨幅体系被废弃,工资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实行差别支付。


于是,9名教授以未取得教职员工过半数同意为由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


一审指出,在变更劳动规章的过程中,并未履行取得教授过半数同意的程序。一审合议庭认为:“这与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立法宗旨相悖,难以认为在社会通念上具有合理性。”


二审也认为:“教授们从未通过集体意思决定方式同意绩效年薪制的报酬规定,因此变更后的报酬规定对大田大学教员不发生效力。”并判决向教授们支付约2.1亿韩元。



最高法院同样认为:“制定新的报酬规定属于对劳动规章作出不利变更,且未取得合法同意,难以在社会通念上被认可为合理。”据此认定二审判断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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