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对于犯下诬告罪的被告人,虽然在刑法上适用自白减轻制度,但在确定处断刑范围时却未将其反映出来,属于违法。


所谓处断刑,是指在将法律规定的法定刑适用于具体犯罪事实时,把一切加重、减轻事由全部适用后,使应处刑罚的范围具体化的刑罚幅度。例如,若法定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在存在法律上的减轻事由,且在有期徒刑与罚金两种刑罚中选择了有期徒刑作为刑种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减轻,法定刑减半为“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成为处断刑。


大法院:“未对虚假自白被告减轻量刑属不当”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Kim Sunsu)5日表示,在针对因涉嫌诬告而被起诉的A某一案的上诉审中,撤销了原审判处300万韩元罚金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合议庭说明称:“原审判决在无罪推定罪中的法定必然减轻事由——自白方面误解了法律理论,存在影响判决结果的错误。”


A某于2019年11月30日,在首尔松坡区蚕室站地铁搜查2科办公室,以涉嫌违反《性暴力处罚法》(在公共密集场所实施猥亵)的被疑人B某案件受害人身份出席并陈述时,被控向警方对B某进行诬告。


当时,尽管事实上并未发生相关行为,A某却虚假陈述称,B某对其破口大骂“疯女人脑子坏了”“不想死就滚开”“你是骗子吗,是想敲诈钱吗”等,并对其指指点点,同时在陈述笔录下方写明:“除强制猥亵外,还就威胁、侮辱、名誉毁损、暴行等嫌疑追加控告B某,请予以处罚。”


但在侦查过程中,查明B某从未说过上述言语,B某最终对侮辱等嫌疑被作出不起诉处理。


随后,A某因对B某进行诬告的嫌疑被移送审判。


A某在一审第二次公判中完全承认起诉事实并作出自白。对于诬告罪,如被告自白,必须减轻或免除其刑罚。


一审合议庭认定A某的诬告嫌疑成立,判处其300万韩元罚金。此后,A某与检察官双方均提出上诉进行的二审中,两造上诉均被驳回。A某不服二审判决,再次提起上告。


在上诉审中,争点在于,下级审判庭虽对A某适用了自白减轻,却在记载处断刑范围时未反映实际减轻后的刑度,这一做法是否适当。


诬告罪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然而,A某案件一审合议庭在“法律适用”部分,虽然与关于诬告罪自白的刑法第157条、以及“减轻罚金时,以其最高额的二分之一为限”的刑法第55条第1款第6项一并记载了“自白减轻”,却在“量刑理由”部分将处断刑范围记为“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按理,根据必然减轻规定,处断刑范围应记为“750万韩元以下罚金”。


大法院认为,这一类下级审判的判断存在问题。


合议庭指出:“可以认定,被告所诬告案件中的被诬告人已被作出不起诉处理,未进入审判程序;且被告在一审第二次公判期日承认起诉事实并自白。由此可知,该情形属于‘在被告所举报案件的审判或纪律处分确定之前,自白或自首之时’,因此一审应当依照刑法第157条,对刑罚采取必然减轻措施。”



合议庭接着表示:“诬告罪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因此,在本案中对被告选择罚金刑并适用自白减轻的情况下,法律上的处断刑范围应为‘750万韩元以下罚金’。然而,一审在法律适用部分记载了‘自白减轻’及刑法第157条,却在量刑理由部分将法律上的处断刑范围记为‘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并指出:“维持该一审判决的原审判决,误解了诬告罪中作为法定必然减轻事由的自白相关法律理论,存在影响判决结果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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