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称“黑狗从视线死角窜出”
认定司机主张合理 判决无罪

有判决认为,夜间撞到黑色宠物犬后,因误以为是山中野兽而离开现场的驾驶人,难以以肇事逃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部(审判长 Shim Hyeongeun)2日表示,针对因违反《道路交通法》中的“事故后未采取措施”罪名被起诉的A某(38岁),与一审相同宣告无罪。


A某于去年4月1日晚上7时30分左右,在旌善郡一处道路左侧住宅区驶入道路时,撞上了B某的宠物犬,致其死亡,随后径直离开现场,被以简易程序起诉。A某不服,申请正式审判,主张“以为是山中野兽,也没有意识到该动物已经死亡”,并坚持自己无罪。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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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一审的春川地方法院宁越支院认为A某的主张具有合理性,判决无罪。法院认定,宠物犬从视线死角以较快速度突然窜出并钻到车底,且看不出A某存在超速等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


从行车记录仪视频来看,事发时为夜间,且狗为黑色系,再加上难以明确分辨狗是从何处突然窜出的,因此即使在发现瞬间减速,也难以避免事故。另据认定,事故发生时行车记录仪的碰撞感应提示音响起,A某也发出“啊”的一声,但仅凭这一点,难以认定其已经意识到这只狗在道路上死亡。



二审合议庭也认为,维持无罪的一审判决正当。合议庭驳回检方上诉称:“检方为证明有罪而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与本案情形不同,难以原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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