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30日表示,“为核实信息保护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和可信性而制定依据规定的《信息保护产业振兴法(以下简称‘信息保护产业法’)部分修正案》已在第404届国会(临时会)全体会议获得通过”。
信息保护公示制度是根据信息保护产业法第13条,对信息保护投资、人力、认证现状等企业信息保护状况予以公开的自律与义务并行制度。要实现保障国民对企业信息保护状况的知情权以及安全使用互联网这一制度宗旨,前提是公示内容必须准确可信。去年义务公示履行率为99.5%(在597家企业中,有594家履行)。
目前,关于信息保护公示内容的核查与修改、公示取消等事项,是依据《信息保护公示公告》以行政指导形式运行。其间,当企业不诚实提交核查所需资料或拒绝接受核查时,由于缺乏可予以强制的法律依据,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补充完善。
随着信息保护产业法修正案的表决通过,有关部门可以对公示内容进行核查,并在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时要求予以修改。如拒绝接受核查或拒不修改,可被处以不超过1000万韩元的罚款。
有关具体核查方法及程序等,将通过下半年相关下位法令的修订予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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