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大庄洞民间开发的开发商律师 Nam Wook,就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前任职员之间的离职金诉讼在一审中败诉。


29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48庭(审判长部庭长 Kim Dokyun)在前职员 Lee某等4人针对 Nam 律师提起的金钱给付诉讼一审中,于前一日作出原告胜诉判决。合议庭表示:“被告(Nam 律师)应向原告支付共计11.1亿韩元及其迟延损害金。”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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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 律师于2011年7月从 Kim某手中收购了最初推进大庄洞民间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C7,并承接了该公司的债务。Lee等人是 C7 的任职员工,这些债务中包括 Lee 等人的未付工资、经常性费用及离职金等。


Nam 律师与对方达成合意,约定以离职日为基准支付全部未付工资和经常性费用,以及离职金和离职慰劳金,并将支付时间定在大庄洞开发项目的过桥贷款执行之时。也就是说,大庄洞民间开发达成、资金筹措成功后再支付相关款项。


Nam 律师在达成该合意后不久,向员工支付了未付工资和经常性费用。


但随着城南市在2014年将项目方式转为“官民合资开发方式”,民间独立开发变得不可能实现。Lee 一方主张,“该合意的内容是即使未能达成支付条件,也约定要履行债务”,因此提出支付离职金的要求。


对此,Nam 律师一方抗辩称,“只有在达成条件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因此不存在支付义务。


合议庭最终支持了 Lee 一方的主张。法院认为,既然双方已就离职金支付等事项达成合意,那么所约定的支付期限(过桥贷款执行)这一条件,仅具有“延长期限”的意义。换言之,即便未能成功获得过桥贷款,也并不意味着离职金支付义务当然消灭。


法院同时指出:“在过桥贷款的执行被最终确认为不可能之时,合意书中记载款项的履行期限即已到来”,“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离职金及离职慰劳金,并支付迟延损害金。”



Nam 律师一方提出的“即便支付义务被认可,相关债权的消灭时效也已届满”的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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