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员会决定放宽对财阀总属家族“内部交易(指定承揽)”的例外规定要件。


29日,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已拟定《向特殊关系人提供不当利益行为审查指引》修订案,并将自30日起至下月20日进行行政预告。公平交易委员会称,通过此次修订,将放宽作为内部交易例外条件的“效率性”“紧急性”要件,以消除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现行审查指引规定,即便交易规模相当大,只要为达成“效率性”“紧急性”等交易目的而不可避免的情形,可不适用相关法律。指引一直以极为严格的方式提出具有提高效率效果的交易条件,例如“在客观上显而易见,仅仅履行竞争性投标、提交方案等程序本身就会引发低效率”。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该要件相较于法律条文过度限制了例外范围,因此重新制定了判断标准,即以“效率提升效果在客观上显而易见的情况”为准。


同时,现行审查指引中规定的“紧急性”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情形”,除自然灾害或黑客攻击等情况外,实际上难以适用例外。诸如2008年金融危机等经济因素并未被承认为不可抗力。为此,公平交易委员会决定,将“即便未达到不可抗力程度,但从公司立场看,在客观且合理的标准下难以预见,或者如不付出明显不合理的成本就难以回避的情形”一并纳入紧急性例外。


此外,作为判断内部交易是否成立的标准之一,“在缺乏合理考量或比较情况下进行的大规模交易”这一要件也将被放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满足“与其他经营者的比较”或“合理考量”两者之一,即不属于内部交易行为。相反,现行指引却记载成似乎必须同时满足两项要件,存在被解读为比法律更为严格的可能。通过此次修订,企业只要在交易条件上满足“合理考量”或“与其他经营者的比较”之一,即可被认定为内部交易的例外。


同时,在“侵占公司私利”规制方面,对于“不当利益”的判断标准也将更加具体化。近期,大法院在企业集团韩进、海特真露等侵占公司私利案件中判示,即便向特殊关系人提供了利益,仍须额外证明所提供的利益具有不当性,方可认定违法。然而,现行审查指引并未对何谓“不当利益”给出具体判断标准,导致执法存在困难。


对此,公平交易委员会将不当性判断的细化标准具体化为:综合考虑“利益提供主体、对象与特殊关系人之间的关系,行为的目的、意图及经过,利益提供对象所处的经济状况,交易规模,归属于特殊关系人的利益规模与持续期间等”,最终判断“是否存在通过异常方式转移财富,从而以企业集团的特殊关系人为中心维持或强化经济力量集中的忧虑”。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相较于公平交易法其他条款,针对特殊关系人不当利益提供行为的相关判例仍然不足,导致执法的可预见性相对较低。尤其在内部交易方面,有舆论认为部分规定比法律本身更为严格,属于不合理规定。”其又称:“为了合理整顿偏离法律立法宗旨、规定过于严苛的部分条款,我们推动了本次审查指引的修订。”

公平交易委员会放宽关联交易例外规定条件 View original image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