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连说“不服”的权利都没有的举报人
A某近日在家附近的废弃物工厂周边闻到刺鼻恶臭,便以涉嫌违反《废弃物管理法》为由向警方举报该工厂的业主。警方对该工厂进行调查后,作出无嫌疑结论,没有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就予以终结。然而恶臭持续存在,A某实在忍无可忍,前往警察局提出异议,却被告知“举报人不能提出异议”,只得悻然返身离开。
时间倒回3年前。共同民主党在推动检察机关与警方侦查权调整时,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一旦接到警方关于不移送案件理由的通知的人提出异议,警方应当毫不迟延地将案件移送给检察官。两年后的去年,民主党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可以对警方不移送决定提出异议的主体中,将“举报人”排除在外。
由此诞生了一部事实上容许仅凭不可能做到无瑕疵、完美侦查的警方作出一次性初步判断就可以终结案件的“单审制”法律。
对于这一难以理解的法律,9名宪法裁判官中有5人未作出任何实质判断,只是将焦点放在诉讼的适法性上,等同于对法律本身不作评价。
相反,4名宪法裁判官则担忧会出现死角,指出一旦排除举报人的异议权,侦查的实效性将显著降低,也会使本应保护国家和社会法益的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处理,但这些意见仅被记录为少数意见。
即便在侦查机关有可能将真相掩埋的情况下,却缺乏明确的解决方案,这一点才是更大的问题。归根结底,除非朝野达成协议修改法律,或者通过违宪法律审判或宪法诉愿,由宪法法院作出违宪或合宪但不合宪制决定,否则举报人将不得不继续经历命运由警方一次性决定的“官老爷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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