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得违反联合国难民公约科处过重刑罚”

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称,若有人虚假伪装成因商务目的受邀来韩,从而取得签证入境后提出难民申请,虽然这属于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的行为,但根据《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用虚假邀请函入境后申请“难民”……大法院:“可免除刑罚” View original image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Cheon Daeyeob)27日表示,维持对以欺骗方式妨害公务、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等罪名被起诉的伊朗人A某免除刑罚的原审判决,并已予以最终确认。


A某于2016年以“受韩国原材料布料批发贸易公司邀请,前往韩国查看布料”为由,向驻伊朗韩国大使馆申请短期商务签证。然而,他提交给大使馆的邀请函是通过向签证中介支付4700美元获取的伪造文件。


A某凭借如此取得的签证入境韩国后,于2016年3月提出了难民申请。法务部最初驳回了其难民申请,但A某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在2020年,大法院认定其“因改信基督教而有在伊朗受到迫害的忧虑”,从而承认其难民资格。


检方于2018年以A某利用虚假邀请函欺骗韩国大使馆获取签证为由,将其提起公诉,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但二审法院考虑到A某通过在韩国提起行政诉讼已被认定为难民等情况,对其免除刑罚。二审合议庭以《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为依据,指出“不得仅以难民非法入境或非法滞留为由对其科处刑罚”。


最高法院也认为二审判断正确。合议庭认为:“《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系经国会同意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可视个案情况直接成为审判规范。”韩国于1992年加入难民公约,自翌年3月起在国内生效。



合议庭表示:“难民公约相关条款,在加入并批准该公约的我国刑事审判中,可作为免除刑罚的法律依据”,“作为免除刑罚对象的‘非法入境’,不仅包括未持签证偷渡入境,也包括凭非法取得的签证入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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