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Hana银行就“客户存款挪用事件”和解金及“Lone Star国际仲裁”仲裁金提起诉讼,要求将其按照《法人税法》认定为可在税前扣除的损失或费用,从而获得减税优惠,但法院判决认为,税务当局将其视为不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不列入可扣除项目)的处分是正确的。

[独家]法院:“Hana银行‘员工侵占和解金’‘Lone Star仲裁金’不得计入费用”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27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4庭(金正中首席法官)近日表示,在Hana银行与Hana金融控股就“请撤销2013年至2018年期间作出的6项关于法人税、教育税和证券交易税等的课税处分”而对南大门税务署署长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法院认定,“员工挪用事故款不列入可扣除项目”“Lone Star国际仲裁仲裁金不列入可扣除项目”“关于未收取关联公司商标使用费的税款征收”这3项处分均不存在问题。


本次诉讼主要围绕Hana银行于2015年收购的外换银行相关事件而提起。


此前,外换银行因2013年至2014年的员工挪用事故,向受害方支付了约590亿韩元和解金。该事件起因于当时出身于外换银行的某支行行长郑某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管理贵宾客户资产共计约684亿韩元,在其擅自投资的基金中发生亏损,又未能从贷款企业收回资金,最终因涉嫌“挪用”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生效。


此外,外换银行根据2015年国际仲裁法院作出的损害赔偿金支付裁决,向美国私募基金Lone Star支付了413亿韩元。当时,Lone Star在合并外换卡的过程中,为了降低出售对价,被指散布虚假事实,因而需向外换卡第二大股东Olympus Capital等支付约713亿韩元的损害赔偿金;新加坡国际仲裁法院认为,“外换银行也应分担该赔偿金”,作出了上述判断。


Hana银行方面主张,应将上述支付金额全部作为杂项损失进行“费用处理”。但税务当局向其发出了更正法人税的通知,称“不得作为可扣除费用处理,须予以更正”。


合议庭指出:“郑某的挪用行为系在原告与其的关系中成立,原告(代郑某)支付相关和解金,是在履行对客户的存款返还债务”,“由于资产(现金)与负债(存款返还债务)同时减少,因此在支付和解金时并未发生净资产减少”。


同时,合议庭表示:“(Lone Star)仲裁金的支出原因行为,是仲裁裁决中所认定的原告与Lone Star基金等的共同不法行为”,“该不法行为发生在为化解所谓‘信用卡危机’导致的外换卡异常流动性危机局面,而劝说Olympus Capital即便承担损失也要出售股票的过程中”。合议庭还强调了2017年大法院(最高法院)判决中所阐明的原则,即“违反社会秩序支出的费用应排除在一般认可的通常费用之外”。


但合议庭同时判决,本案相关处分整体上应予以撤销。在本次诉讼中,对于“利率操纵事件退款不列入可扣除项目”“Hana金融控股与外换银行股票交换相关证券交易税”“外换银行印尼子公司合并相关教育税”等其余3项处分,法院认定存在违法性;鉴于难以仅就被认定为合法的处分单独计算税额,因此作出上述判断。判决一旦生效,税务当局须就被认定为违法的处分重新计算并征收税款。



所谓“利率操纵事件”,是指外换银行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金融监督院认定其对3000余家中小企业违规上调附加利率,额外收取利息181亿韩元,因而受到包括退款在内的制裁的案件。外换银行将约110亿韩元退款金作为可扣除费用处理,但税务当局将其不列入可扣除项目后进行了课税。合议庭指出,综合相关民事与刑事诉讼中未认定Hana银行方面承担责任等情况来看,税务当局对该退款金作出的处分属不当。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