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意见:“已超出临时、暂时性强制措施的限度”
反对意见:“不能排除非法滞留外国人激增的可能性”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为未对收到强制驱逐出境命令的外国人的保护期限设定上限的法律条款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在水原地方法院就出入境管理法第63条第1款提出的违宪法律审判请求案中,以6名法官(宪法不合致)对3名法官(合宪)的意见,作出了“宪法不合致”决定。但若宣告为单纯违宪,可能引发法律空白,因此为使立法机关能充分权衡多种政策性方案以消除违宪性,决定在2025年5月31日前暂时维持现行条款的效力。
作为审判对象的条款规定,如因未持护照或尚未落实交通工具等事由,无法立即将收到强制驱逐出境命令的人送出大韩民国外,则在可以送返之前,可以将其收容在保护设施内,但并未对保护期限设定上限。
埃及籍A某于2018年7月持旅游签证入境,逾期滞留,同年10月在京畿道安城市被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稽查组员查获,随后被处以强制驱逐出境命令及保护命令。此后,A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保护命令等,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提请违宪法律审判,受理该案的审判部予以接受。
宪法法院表示:“在不设定保护期限上限的情况下,允许对强制驱逐出境对象进行无期限保护,已超出作为临时性、暂时性强制措施之保护的界限”,“应当通过在法律中明示保护期限上限,防止因保护期限非理性地长期化或不确定性所造成的损害,而为了行政目的却允许不受期限限制的保护,只是强调行政上的便利性和划一性,过度限制了被保护人的人身自由。”
宪法法院还指出:“考虑到依据审判对象条款实施的保护,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已达剥夺之程度,可视为相当于刑事程序上的‘逮捕或拘留’,那么在保护的启动或延长阶段,就应当由处于独立且中立地位的机构对保护的妥当性进行审查并加以控制”,“但现行出入境管理法在保护的启动或延长阶段,并未设置由独立于执行机关的中立机构实施控制的程序,在发布保护命令之前,也不存在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程序性机会。”
相反,Lee Eunae、Lee Jongseok、Lee Youngjin三位法官则认为:“虽然出入境管理法并未对保护期限设定上限,但通过对保护命令的异议申请制度、对保护期限延长需经法务部长官批准的制度以及对保护的临时解除等方式,已对制度加以补充,使保护仅在必要的最短期间内实施。”
三位法官同时表示:“美国、日本和中国等国家仍未对强制驱逐出境对象的收容期限设定上限,如果我国对保护期限设定上限,则无法排除非法滞留我国的外国人激增的可能性”,“关于因管理强制驱逐出境对象而增加的行政成本可承受到何种程度,向作为强制驱逐对象的外国人提供何种就业机会,以及给予多大程度的人道主义援助等问题,应当在基于社会共识的政策基础上进行讨论”,从而提出了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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