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今日宣判国民力量党和法务部提起的“检察捜查权剥夺法”权力争议案
在野党议员权限是否受侵害与宣告通过行为效力属两回事
对修正法律是否违宪的判断能否作出引关注
关于去年共同民主党主导修订、被称为“剥夺检察搜查权法案”(检察搜查权完全剥夺)的法律在国会通过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以及修订法律是否因侵害检察官的侦查权和公诉权而违反宪法等争议,宪法法院将于23日作出最终判断。
从以往先例来看,即使宪法法院承认部分权力受到侵害,也很有可能认为修订法律的表决通过宣告行为并非无效;但如果宪法法院认定修订法律本身的效力无效,预计将引发巨大波澜。
宪法法院将于当日下午2时起,在位于首尔钟路区齐洞的宪法法院大审判庭,就与修订《检察厅法》和修订《刑事诉讼法》相关、由国民力量和法务部提出的两件权力争议审判案件作出裁决。
本案名义上是围绕修订《检察厅法》和修订《刑事诉讼法》在国会通过过程中,当时属在野党的国民力量议员的审议和表决权是否遭到侵害,以及通过各该修订法律是否侵害检察官的侦查权和公诉权等问题展开的权力争议审判。但由于申请人同时请求确认国会对修订法律作出的表决通过宣告行为无效,预计宪法法院也将就各该修订法律的效力作出判断。
关于权力争议审判,《宪法法院法》第66条(决定的内容)第1款规定:“宪法法院就作为审判对象的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团体的权力是否存在以及范围作出判断”;同时第2款规定:“在第1款情形下,宪法法院可以取消构成权力侵害原因的被申请人的处分,或者确认其无效;宪法法院就不作为作出准予审判申请的决定时,被申请人应当作出符合该决定旨意的处分”,从而在承认权力遭受侵害时,可以取消相关处分或确认其无效。
但宪法法院此前在“强行通过(变通处理法案)”案件中曾判断,即便在国会立法过程中议员的权力受到侵害,如果不属于明显违反宪法关于立法程序规定的瑕疵,就不能认为法案表决通过宣告行为无效。
最终可以设想的情形包括:▲宪法法院认为国民力量议员或检察官的权力未受侵害,驳回申请;▲承认存在权力侵害,但仍判断表决通过宣告行为并不无效,从而维持法律效力;▲承认权力遭受侵害,并认为侵害程度较重,从而确认表决通过宣告行为亦属无效等。不过,就由法务部和检察官提出的权力争议案件而言,如果宪法法院认为检察官的侦查权和公诉权并非宪法上专属赋予检察官的权力,国会可以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则该案也有可能被驳回受理。
此前,共同民主党所属国会议员在文在寅前总统任期即将结束前的去年4月15日提出部分修订《检察厅法》法案,将检察官可启动侦查的犯罪范围由原先的6类犯罪缩减为腐败犯罪、经济犯罪等2类犯罪,并提出部分修订《刑事诉讼法》法案,内容包括:▲新设禁止检察官“另案侦查”的条款 ▲缩小检察官对警方移送案件的补充侦查范围 ▲剥夺对警方不移送决定提出异议的告发人权利等。两项部分修订法案分别于同年4月30日和5月3日在全体会议上获通过。
对此,国民力量和法务部分别向宪法法院申请权力争议审判,宪法法院并未将两案并案审理,而是分别进行审查。
国民力量国会议员 Yoo Sangbeom 和 Jeon Juhae 于去年4月29日以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长及国会议长为对象向宪法法院申请权力争议审判,称在修订案表决过程中,民主党通过议员 Min Hyungbae 的“伪装退党”使议案协调委员会失去作用,并通过“分割会期”形式架空全体会议无限制辩论(冗长辩论),从而侵害了当时属在野党的国民力量国会议员的审议和表决权等权力。
二人就以下行为申请权力争议审判,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均属无效:▲被申请人——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长于2022年4月27日将作为协调案提交的《检察厅法》部分修订法案列为委员会审查法案并宣告通过的行为 ▲同一日,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委员长将作为协调案提交的《刑事诉讼法》部分修订法案列为委员会审查法案并宣告通过的行为 ▲被申请人——国会议长于同日将《检察厅法》部分修订法案替代案及《刑事诉讼法》部分修订法案替代案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行为,侵害了宪法及《国会法》赋予申请人的法案审议和表决权。
法务部长官 Han Donghun、法务部法务室长 Kim Seokwoo、大检察厅公判送达部部长 Kim Sunhwa 等6名检察官则于去年6月27日,以修订《检察厅法》侵害检察官侦查权和公诉权的本质部分、国会表决过程中违反宪法上的多数决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损害复数政党制旨意等理由,对国会向宪法法院提起权力争议审判申请。
Han 部长等人请求确认以下行为无效,理由是其侵害了宪法及法律赋予检察官的侦查权、公诉权以及由法务部长官主管的检察官侦查权、公诉权:▲国会于2022年4月30日经全体会议表决后,向政府送交的《检察厅法》部分修订法案替代案的修正案予以通过的行为 ▲2022年5月3日经全体会议表决后,向政府送交的《刑事诉讼法》部分修订法案替代案的修正案予以通过的法律修订行为。
通常宪法法院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四进行宣判,但考虑到宪法法院法官 Lee Seonae 将于28日退任,本次宣判日期提前一周进行。
此前,宪法法院在1997年关于《劳动法》和《国家安保企划部法》“强行通过”案件中,曾承认由国会副议长代理国会议长以“强行通过”方式宣告修订法案通过的行为,侵害了当时在野党议员的法案审议和表决权,从而准予权力争议审判申请,但同时认为由此导致的表决通过宣告行为并不存在明显违反宪法规定的瑕疵,因而认定其并不无效。
本案的主要争点在于,民主党在强行推动“剥夺检察搜查权法案”通过过程中备受争议的一系列程序瑕疵,是否侵害了当时属在野党的国民力量国会议员和检察官的权力。但即便宪法法院承认部分权力遭到侵害,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将表决通过宣告行为本身视为无效。
如果宪法法院认定修订法律的表决通过宣告行为无效,则相关法律自然会失去效力;反之,如果认定表决通过宣告行为有效,外界则关注宪法法院是否会进一步就修订法律的违宪与否作出实质判断。
关于在权力争议审判案件中,是否可以对相关法律的违宪性等进行规范控制,学界虽有不同意见,但多数观点认为原则上是可以的。不过,由于迄今尚无先例,当权力争议审判案件中因违反宪法的程序性瑕疵而导致申请人权力受侵害时,要就通过该等程序通过的法律作出违宪决定,需要多少名法官同意,学界一直存在分歧。
与《宪法法院法》就法律违宪决定、宪法诉愿准予决定、变更既有见解等规定需6名法官为特别定足数不同,权力争议审判的准予决定并未被列为特别定足数事项,因此适用“法官过半数”这一一般定足数。
《宪法法院法》第23条(审判定足数)第2款规定:“合议庭应由参与终局审理的法官过半数同意,对案件作出决定”,将一般决定所需定足数规定为法官过半数。
同条第2款但书又规定:“但有下列各项之一的情形,应当有6名以上法官同意”,并列举:▲作出法律违宪决定、弹劾决定、政党解散决定或关于宪法诉愿的准予决定的情形(第1项) ▲变更宪法法院此前就宪法或法律的解释适用所作意见的情形。
因此,如果宪法法院在判断国民力量议员、法务部长官和检察官的权力是否遭到侵害的同时,一并对修订《检察厅法》和修订《刑事诉讼法》的违宪性作出判断,将有可能首次明确,在此类案件中作出违宪决定所需的法官人数究竟是5名还是6名。
另一方面,宪法法院目前也在审理与所谓“恢复检察搜查权”实施令相关的权力争议审判案件。民主党方面称,该实施令违背了通过修法缩减检察官侦查权的立法宗旨,反而使检察官得以对职权滥用罪、选举相关犯罪、组织暴力犯罪和毒品流通犯罪等启动侦查。但该案未被列入本次宣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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