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学生在新冠肺炎(COVID-19)大流行高峰期,曾前往距离有感染风险的集会现场约300米远的一家餐馆,但未向学校如实告知此事而受到处分,之后通过提起诉讼获得了救济。


法院认为,该处分不仅存在必须出席的处分委员未出席等程序性瑕疵,而且由于集会现场与餐馆的距离过远,难以认定存在实质性的感染危险,处分属过度。因此,在审理中,原告在一审进行期间已经毕业的情况下,是否仍具有确认处分无效的法律上利益,成为争点。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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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15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Cho Jaeyeon)在Song某君针对股份公司YBMJIS提起的处分无效确认诉讼上诉审中,驳回了上诉,维持了认定对Song君处分无效的原审判决。


合议庭表示:“即使本案处分本身属于过去的法律关系,本案请求确认处分无效的诉讼,系为取得修改记载处分内容的学校生活记录簿所必需的客观证明资料,因此,为了消除与学校生活记录簿记载事项密切相关的现有权利或法律地位上的危险或不安,而就该法律关系获得确认判决,属于有效且适当的手段,故应认定存在请求确认的法律上利益。”


合议庭接着指出:“虽然后审判决理由中部分表述不甚妥当,但其认为本案存在请求确认本案处分无效的法律上利益的判断是正当的,并不存在如上诉理由所主张的那样,对确认利益相关法律理论有所误解等足以影响判决的错误。”


当时就读于由YBMJIS运营的韩国国际学校济州校区高中的Song君,在因新冠肺炎流行而学校课程改为线上授课期间,居住在首尔的家中,并于2020年8月15日与母亲在首尔钟路区一家印度餐厅共进午餐。


然而,当时在距离该餐厅约300米远的光化门广场,Sarangeil教会牧师 Jeon Gwanghun 违反防疫守则,正在举行大规模集会。


开学后回到学校上课的Song君,在学校为预防新冠肺炎传播而实施的“健康及旅行史调查”中,对于“最近14日内,您本人或家庭成员是否曾前往新冠肺炎多发感染地区”这一问题,两次都回答“没有”。


此后,保健当局通过Song君及其母亲的基站信息,确认二人在集会当日于集会场所附近停留了30分钟以上,遂向Song君母亲发送短信,称“如有可疑症状或希望接受检测,请前往附近保健所筛查诊疗所免费检测”,并通过电话向Song君传达了同样的内容。


Song君在与母亲通电话商议如何处理后,不仅未修改之前的回答,在下一次调查中,对同一问题仍然回答“没有”。


随后,Song君宿舍的朋友得知他曾接到保健当局电话,相关情况最终传到学校,学校让Song君在宿舍待命,之后将其遣返回家。


在此后进行的检测中,Song君结果为阴性,但因其情况,学校于2020年9月1日至同月4日不得不再次改为线上授课。


学校召开处分委员会,决定对Song君处以两天停学处分,理由是他在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问卷中作出虚假回答,将学校安全置于危险之中。但学校同时认定,Song君于2020年8月31日被遣返之日及处分委员会召开之日2020年9月8日,已构成两天停学期的履行。


作为Song君法定代理人的父母,于2020年10月15日代其向学校法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雇(处分)无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Song君于2021年5月22日从该校毕业。


在诉讼中,学校方面主张,Song君已经毕业,不再具有请求确认处分无效的诉的利益,应当驳回起诉。


但一审合议庭援引最高法院判例指出,一般而言,过去的法律关系不能作为确认之诉的对象,但如果即便是过去的法律关系,仍对现有权利或法律地位产生影响,为了消除对现有权利或法律地位的危险或不安而就该法律关系获得确认判决,被认为是有效且适当的手段时,则应认为对该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具有即时确定的利益,因而未采纳学校方面的主张。


合议庭首先前提指出:“本案处分已全部履行,且原告已从本案学校毕业,因此,本案请求确认处分无效,确属针对过去法律关系。”


接着表示:“然而,对原告的处分记录不仅会被永久记载于被告的学籍管理系统中,而且难以断言,今后原告升入更高一级学校或就业时,不会因本案处分而遭受不利。因此,本案处分确实对现有权利或法律地位产生影响,为消除由此带来的危险或不安,获得确认判决是最有效、最适当的手段”,并称“因此,应当认定本案确认之诉具有利益。”


合议庭认为,学校对Song君作出的处分同时存在程序性与实体性瑕疵,因而作出确认该处分无效的判决。


在程序性瑕疵方面,合议庭指出,根据学校学则,对于最高可作出停学处分的事项,处分委员会须由校长及两名其他伦理委员等共3人出席,但实际仅有2人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了处分委员会,且未出席的伦理委员却被记载在处分决定书上,仿佛曾出席会议,这一点存在问题。


在Song君的处分决定书上,签名者为总括运营理事A某、全校总校长B某,以及Song君所在高中的校长C某,但实际上A某并未出席会议,而是由不具备伦理委员资格的事务局长D某出席,经查证属实。


此外,合议庭还指出,当Song君一方就处分提出多项异议并通过电子邮件要求说明时,学校在回复中,将本应写作“家长、学生以及至少3名伦理委员出席听证”的内容,翻译并发送为“家长、学生、至少2名伦理委员会委员及一名韩国籍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合议庭最终认定:“为本案处分而召开的处分委员会中,由不具备伦理委员资格的D某出席,而仅由具备伦理委员资格的A某签名。如此一来,本案处分是在未按照学则规定组成处分委员会的状态下作出的,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在实体方面,合议庭还认为:▲Song君前往的地点,是距离光化门广场约300米远的一家餐馆,几乎不可能与集会参与者混在一起,其行踪路线也未与集会场所重合;▲保健当局向其母亲发送的短信内容,仅是“如有症状或希望检测则可接受检测”;▲新冠肺炎系通过接触传播,尚无通过空气传播的情况被证实,因此所谓“新冠肺炎多发感染地区”,通常是指确诊病例大量发生的特定设施等。基于上述事实,将Song君的回答评价为虚假回答并据此作为处分事由,属不当。


合议庭指出:“原告所在位置与集会场所相距约300米,中间隔有大型建筑物,虽在物理距离上接近,但足以被视为完全不同的地点”,并称“仅凭其曾出现在存在新冠肺炎传播担忧的集会场所附近,就认定其将学校安全置于危险之中,未免过度。”


合议庭进一步表示:“从这些方面来看,本案处分在实体上也不能不说存在瑕疵。”


二审合议庭同样认为一审的判断正确。


但二审合议庭删除了一审判决理由中对学校问卷所称“新冠肺炎多发感染地区”的定义部分,并将其修改为:“由于‘有多发感染的地区’这一表述含义并不明确,光化门广场的邻近地区是否属于其中,尚不清楚。”


此外,关于“确认利益”,二审合议庭还补充援引了《为设立济州特别自治道及打造国际自由城市的特别法》(济州特别法)第229条第1款的规定,指出:适用于就读国际学校学生的处分、学校生活记录、学生相关资料提供等事项的《初中等教育法》规定,在▲用于上级学校学生选拔等一定情形下,可以在未经学生及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学籍事项等资料提供给第三方,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有关Song君处分的事项,就可以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给第三方并予以利用;▲被告亦承认,在撰写大学升学推荐信时,必须注明停学以上处分情况;▲即便Song君已经进入大学,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在毕业或退学后再升入更高一级学校的可能性。上述各点,均构成认可本案确认之诉利益的依据。



最高法院亦认为,二审关于认定对Song君的处分无效的判断并无不当。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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