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公文须填写“交易领域”“行为类型”
原则上禁止优先调查合规部门惯例
新增在调查阶段陈述意见程序
公平交易委员会将在现场调查公文中具体记载涉嫌违法内容,并使调查与审议程序更加透明。同时,将通过扩大被调查企业陈述意见的机会等方式,强化被调查人的权利。不过,由于现行的“省略”规定被原样保留,加之改进方案中仍然存在例外条款,其实际效果有多大仍存疑问。
据公平交易委员会13日消息,今后前往开展现场调查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公文中追加记载调查对象期间的范围、交易领域和行为类型。以往只写明所违反的条款,而现在则意味着可以具体了解公平交易委员会打算就哪些行为展开调查。
一直以来,公平交易委员会内外均有意见指出,调查公文应当写明目的、相关法律条款及嫌疑,但由于涉嫌违法内容不够具体,导致调查范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去年年底对货物联盟展开调查时,公文中省略了涉嫌违法内容,引发争议。上月在国会政务委员会上,也有批评指出,不适用调查公文具体化规定的案件过多。
公平交易委员会还将制定针对合规支持部门的调查标准,旨在激活企业的合规经营活动,并切实保障被写入公平交易法的律师协助权。为避免为了调查便利而优先调查合规支持部门,将禁止此类行为。对于延长现场调查期限的情况,也将把仅写明调查期限的通知程序,改为必须载明延长调查期限的理由。
但由于存在例外和省略条款,改进方案在实际调查过程中能否得到充分落实仍不明朗。调查程序规则第10条明确规定,“对于不当联合行为的调查,可以省略对涉嫌违法内容的记载及说明”。虽然通过修订规定要求具体记载涉嫌违法内容,但由于保留了省略条款,因此仍可能像以往一样完全不写,从而不适用新规。对于优先调查合规支持部门的行为,如果属于“需要严正调查的情形”,也通过例外条款允许在禁止规定之外予以实施。
针对上述质疑,公平交易委员会经济政策局局长Song Sangmin表示:“在合谋案件中,进入现场之时,核心证据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因此不得不保留省略记载涉嫌违法内容的例外条款。”他还解释称:“如果不再需要例外,理所当然也会对合谋案件具体记载涉嫌违法内容。”同时提到:“由于例外条款本身也具体且明确,不存在任意解读的余地。”
对于在现场调查中收集和提交的资料,公平交易委员会决定建立内外部审查程序。被调查人可审查其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调查目的,如超出范围,可正式请求返还或销毁。如果认为负责一审审查的审查官决定不当,还可以向单独设立的内部委员会提出异议。此外,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公务员将重新审查现场调查资料,筛选出与调查目的无关的资料,并返还或销毁。
此前仅在审议阶段才有保障、而在调查阶段并不存在的当面陈述意见机会也将被引入。为严正处理案件,如有必要明确与涉嫌违法内容相关的基础事实关系及争议事项时,由主管局长或科长召开正式的面对面会议,直接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在审议过程中,为确保开展充分辩论,如被审人提出申请,将尽可能规定进行两次以上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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