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汽车退休员工要求支付通常工资合议金(鼓励金),并针对工会和公司提起集体诉讼,在二审中也获认可工会的赔偿责任。
据法院13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5庭(审判长尹康烈审判长法官)近日在现代汽车退休员工李某等834人针对全国金属劳动组合现代汽车支部及公司提起、金额约62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二审中,驳回了原告和被告(工会)双方的全部上诉请求。
这意味着维持了一审判决,即认定“工会一方应向每名原告支付100万韩元”,但不认可公司的责任。
此前,现代汽车工会自2013年起就“通常工资诉讼”进行了长达6年的诉讼,但在2019年通过工资及集体协约谈判,由劳资双方达成合意而终结了诉讼。
此后,工会撤回了针对公司的诉讼。公司则以“为确保未来工资竞争力及法律安定性所发放的鼓励金”为名,按工龄向员工支付了200万至600万韩元不等的金额,并一并发放了15周的员工持股。
然而,由在劳资合意前离职员工组成的“通常工资对策委员会”认为,退休人员被排除在鼓励金发放对象之外存在问题,于2020年提起了本案诉讼。
退休员工一方称:“工会在2013年启动通常工资代表诉讼,翌年的集体协商中还表示‘诉讼结果将包括当时在职者’,但2019年劳资双方结束通常工资诉讼时,却未向退休人员发放鼓励金”,并主张“就撤诉一事也未收到任何通知”。
一审部分认可了工会的赔偿责任,认为仅将在职员工纳入通常工资计算而排除退休人员,构成不法行为。
当时合议庭指出:“被告工会有义务将撤回通常工资代表诉讼以及2019年改进合意的经过和后续进展情况,告知那些对通常工资代表诉讼结果抱有期待的原告们。”
同时也表示:“原告们信赖被告工会,相信可以根据通常工资代表诉讼的结果简明解决工资纠纷,但在撤诉过程中却被完全排除在参与之外,无法表达任何意见,要证明因此产生的‘非财产性损害’,从案件性质上看极为困难”,于是将赔偿责任限定为每人100万韩元。
并且称:“被告公司在通常工资纠纷中仅是原告方的对立当事人,不能断然认定对在职员工和退休员工区别对待就是对退休员工的不利待遇”,因而驳回了退休员工对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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