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认定,如果司法事务官在个人破产、个人重整案件中,不仅代为提交申请,而且对全部程序进行实质性代理,就构成违反《律师法》。
大法院第三庭(主审大法官 Ahn Cheolsang)12日表示,维持原审判决,认定A某违反《律师法》罪名成立,判处罚金200万韩元,并追缴约200多万韩元。
司法事务官A某于2015年至2016年间与事务长共谋,承接共9件个人重整及破产案件,收取合计820万韩元的报酬。其于2017年11月被以略式起诉后不服,申请正式审判。
一审判处其罚金200万韩元。A某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司法事务官法》修订,将个人重整和破产纳入司法事务官业务范围。于是他主张:“司法事务官代理个人重整和破产案件,与过去不同,不再构成违反《律师法》”,请求宣告无罪。A某援引《刑事诉讼法》中“若犯罪后因法律的废止或变更导致该刑罚被废除,应当宣告免诉判决”的条款作为依据。
但二审并未采纳A某的主张。二审合议庭认为:“司法事务官超越业务范围,就每件案件收取一定报酬,承接个人重整、破产案件,主导案件处理并对所有程序进行实质性代理,属于违反《律师法》,这一点已为既有判例所确立。”
大法院认为:“规定司法事务官业务范围的《司法事务官法》,本质上属于与刑法无关的行政性规制,其条款的变更,仅属于对可罚性(是否具有可处罚性质)产生间接影响的情形”,据此认定二审判断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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