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企业并购目的公司(SPAC·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理由是,相较于一般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发起人)享有对其有利的交易条件,而机构投资者对发起人的制衡不足的现象令人担忧。
据金融监督院9日消息,截至去年,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首次公开募股(IPO)数量每年都在上升。从2020年的19起增至2021年的25起,去年则达到45起。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是以与其他法人合并为唯一经营目的而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名义公司。对有前景的非上市企业而言,提供了稳定的资金筹措和上市机会;对投资者而言,则提供了通过合并实现企业价值提升的机会。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在设立后推进IPO,之后要么与非上市公司合并,要么在合并失败时解散。由证券公司(主发起人)以及其他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组成的发起人,在设立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时作为发起人参与,其中证券公司作为主发起人、IPO承销商及合并财务顾问,在设立、经营及合并等全流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IPO规模平均为90亿韩元,公开发行价格(一般投资者的投资单价)通常为每股2000韩元,是发起人投资单价(通常为每股1000韩元)的2倍。IPO后股权结构为:发起人10.5%,机构投资者73.7%,一般投资者15.8%。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参与,每单收取3亿韩元或相当于募资金额3%的手续费。
从2019年至2022年9月完成合并的54家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情况来看,其合并对象涵盖机械、零部件制造等多个行业,股权价值规模平均为748亿韩元(约为IPO规模的8.4倍)。这一数值从2021年的685亿韩元增长到去年的1037亿韩元,增幅达51.4%。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合并价格相较基准市价往往有折扣,而合并对象法人的估值则呈现相较其内在价值溢价的倾向。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开发行后,有95.4%在合并前就处置了所持股票,因此在合并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比例仅为24.4%。
在合并成功的情况下,一般投资者在83亿韩元投资本金上获得了52亿韩元收益,相当于投资本金的62.1%。发起人在19亿韩元投资本金上获得39亿韩元收益,收益率为210.0%。在合并失败时,由于公开募集资金90%以上被专户存放且持有财产优先支付给一般投资者,因此一般投资者在投资本金方面并未出现损失案例。相反,发起人只能以次级顺位对剩余财产提出清偿请求,从而出现了损失。
金融监督院表示:“相较于一般投资者,发起人享有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加之机构投资者对发起人的制衡不足,这一现象令人担忧。”并解释称:“证券公司由于享有较低的投资单价、承担财务顾问业务,以及在合并失败时会发生损失等原因,可能会推动有悖于一般投资者利益的合并;而机构投资者则在合并前大多处置IPO分配的股票,难以对合并价格的合理性作出判断,也难以对发起人形成有效制衡。”
为此,金融监督院提醒,即便合并达成,投资也可能产生损失,而且发起人取得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票的价格,大致只有一般投资者在IPO时取得股票价格的一半,投资者应对此予以注意。同时,投资者应当核实合并价格的计算依据、合并财务顾问过去的顾问记录及合并后股价走势、机构投资者的表决权比例等信息,慎重决定是否投资。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强化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IPO及合并证券申报书的审查,确保投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因素等内容得到充分披露。”并称:“还将通过面向证券公司及市场、学界专家举办座谈会等方式扩大沟通,讨论针对相关忧虑事项的改进方案,并持续、积极地发掘和整顿需要完善的部分,使其今后能够作为更加健全的金融产品实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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