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员会决定对两家实施非法卖空的外资金融公司合计处以60.5亿韩元的罚款。这是一直停留在数千万韩元罚金水平的卖空监管违规制裁力度被大幅提升并改为罚款后首次适用的案例。
金融委下属证券期货委员会8日召开例行会议并表示,已议决对两家外资金融公司分别处以21.8亿韩元和38.7亿韩元的罚款。根据《资本市场法》修订案(2021年4月施行),对卖空监管违规行为的制裁制度由罚金强化为罚款后,这是首次作出处罚的案例。涉及问题的一家证券公司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将在约两个月后公开会议记录时才会对外公布。金融委相关人士表示:“在资本市场调查审议委员会和证券期货委员会会议上,就合理的制裁水准等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议,以确保实现符合修订《资本市场法》立法宗旨的、有实效的制裁。”
被处以罚款的A公司,为了对基金价值进行评估,将因无偿增资而计划发行的股票预先在内部系统中入库处理。此后,该公司将其视为可出售股票,下达了基金并未持有的普通股、金额达251.4亿韩元的卖出订单,从而违反了禁止无担保卖空的监管规定。B公司则因失误,将与账户管理系统中某一股票名称相似的另一只股票的借入明细录入系统。以被夸大记载的持股余额为基础,下达了金额达73.29亿韩元的“并不存在的股票”的卖出订单,同样违反了禁止无担保卖空的监管规定。
一直以来,对于无担保卖空等卖空监管违规行为仅处以罚金(不超过1亿韩元),被指制裁缺乏实效、难以产生根除违法行为的效果。为此,通过修订《资本市场法》,对违反卖空监管规定的主体,可通过罚款追缴不当得利,并可处以有期徒刑或罚金等刑事处罚。金融委相关人士表示:“今后也将在相关机构之间保持紧密协作,运行对卖空监管违规行为的强力市场监控及查处、调查系统,并将持续对违规行为实施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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