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妨碍侦查秘密与快速性,背离对被害人的保护”
法院:“侦查机关应成为当面审理对象……也考虑修改措辞”

在检方、警方和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一致反对“搜查扣押令事前审问制度”的情况下,大法院则划清界限,称侦查机关是在扩大解读。


检察机关、警方与公诉处齐声反对“搜查扣押令事前讯问”……法院称“是误解或夸大”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8日消息,检方和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就大法院预告立法的《刑事诉讼规则》修正案表明了反对立场。此前上月,警方已发表官方立场称,担忧会妨碍侦查的迅速性,应慎重审议。


大法院法院行政处于上月3日就《刑事诉讼规则部分修正规则案》发布立法预告,拟引入此前不存在的第58条之2(搜查扣押的审理)等条款,导入事前审问制度。新设的第58条之2(搜查扣押的审理)第1款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签发搜查扣押令之前指定审问期日,对掌握审查搜查扣押要件所需信息的人进行审问。”


侦查机关以新设条款中“掌握必要信息的人”这一表述为问题,主张嫌疑人有可能成为面对面审理的对象,从而无法保障侦查的秘密性等。侦查情况暴露给嫌疑人,有违保护被害人的目的,仅是另行进行审问程序就存在侦查延误的相当忧虑。


对此,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并未以嫌疑人成为面对面审理对象为前提”,“法院并不认为会以嫌疑人为对象进行审问,多数情况下,侦查机关,即申请令状的检察官成为审问对象的可能性更高。”


该人士接着表示:“不会传唤嫌疑人,即便传唤到参考人程度,也只会发生在极为例外的情形”,“目前预告立法案中使用的是‘掌握信息的人’这一概括性表述,也在考虑将其收窄为‘侦查机关’方向,对文句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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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检方、警方和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对限制电子信息搜查扣押令的执行方式也表达了忧虑之声。其立场是,如果在签发与电子信息有关的搜查扣押令时限制检索词等搜索方式,犯罪侦查将更加困难。


法院行政处在第107条(搜查扣押、勘验令状申请书的记载事项)第1款中新增第2之2项,要求在与手机等电子信息有关的搜查扣押令申请书中记载用于分析的“检索词”。


对此,法院反驳称,要求记载检索词方案的用意,是在决定是否签发搜查扣押令及其范围时,将其作为参考资料加以利用。


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并不是说要仅以令状签发时记载的检索词为限”,“也不是要求在令状申请书中将检索词具体特定后写明,更不是说要仅限于记载的检索词来签发令状”,“是在参考拿着令状去现场打算做什么这一脉络下加以利用,但侦查机关似乎不信任法院。如有必要,也可以对文句进行整顿。”


法院行政处将截至本月14日征集对修正规则案的意见,计划自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则。但如果在听取并审查多方意见后经历修改过程,施行日期也有可能调整。



大法院将于9日和10日两天召开全国法院院长座谈会,预计讨论“搜查扣押令实务的现状与运用方案”等议题。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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