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BE敦促SM娱乐(下称SM)立即解除与Kakao签订的业务合作合同。
HYBE于6日向SM发出了一封函件,载明了根据上周法院就SM新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发行禁止假处分所作决定而应采取的后续措施。
本月3日,首尔东部地方法院(金裕成首席法官)就要求禁止针对Kakao的有偿增资及可转换公司债发行而提出的假处分申请,作出支持前总制作人Lee Sooman一方的裁定。由于法院的判断,Kakao收购SM 9.05%股权的计划被紧急踩下刹车。在收购SM的竞争中,最大股东HYBE据此占据了有利位置。
作为本次裁定的后续措施,HYBE向SM提出要求:▲禁止一切与假处分裁定旨意相悖的行为 ▲立即解除新股认购合同、可转换公司债认购合同等投资合同 ▲立即解除与Kakao签订的业务合作合同 ▲撤回对Kakao方面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董事会推荐,并取消在股东大会上的任命议案等。
所谓“与假处分裁定旨意相悖的行为”,包括为缴纳新股及可转换公司债认购价款而进行的账户通知或价款收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权的电子登记或凭证发行、登记申请等。
HYBE主张,本次假处分裁定同时构成新股认购合同及可转换公司债认购合同的解除事由,因此SM取得了“可以立即解除投资合同的权利”。据此,HYBE要求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SM董事会迅速行使本次投资合同项下的解除权,并转达称,如有迟延或擅自变更,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HYBE方面说明称,由于法院的假处分裁定导致与Kakao签订的“业务合作合同”无法完成交易,SM同样取得了该合同的解除权。此外,依据业务合作合同中的条款,在相关交易未能完成的情况下,SM可以撤回对Kakao方面所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推荐。基于上述内容,HYBE要求SM“行使撤回对Kakao方面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权”。
HYBE方面相关人士表示:“本案业务合作合同包含对SM不利、对Kakao方面有利的条款,现任董事会应当尽到对SM的善良管理人义务及忠实义务,积极行使SM所取得的本案业务合作合同项下的解除权。”
其继续强调称:“这是SM从违法投资合同及不利业务合作合同中获得救济的机会,如不履行或违反上述后续措施请求,属于故意放弃或剥夺SM重大权利的背信行为。”HYBE要求SM董事会及各个董事于3月9日前就其履行与否、计划及时间安排等立场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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