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向宪法法院提出,认为对超过《利息限制法》所规定的最高利率收取利息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属于对契约自由的侵害,但宪法法院作出了否定这一主张的判断。


宪法法院的决定意在说明:在民间交易关系中动用刑罚这一手段,强制当事人遵守最高利率规定,固然会对源自一般行为自由权的契约自由造成限制,但通过这一制度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更加重大,因此并不违反比例原则。


宪法法院大审判庭现场。金贤敏 记者提供

宪法法院大审判庭现场。金贤敏 记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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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维护国民经济生活稳定和实现经济正义为目的,于1962年制定的《利息限制法》,曾于1998年根据《利息限制法废止法律》被废止,后于2007年再次恢复施行。


此次成为宪法诉愿对象的《利息限制法》第8条第1款,是规定对超过同法第2条第1款所定最高利率收取利息的人,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的条款。


现行《利息限制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关于金钱贷借契约中的最高利率,应在不超过年利率25%的范围内由总统令加以规定,而总统令目前将最高利率上限定为年利率20%。


修订前的《利息限制法》规定,在年利率30%以内由总统令确定最高利率,当时总统令将最高利率上限定为年利率24%。但自2014年7月起施行的现行《利息限制法》下调了最高利率。


此前,宪法法院曾就2001年将最高利率上限从年2成(20%)提高到年4成(40%)以放宽规制的《利息限制法》修正法律,以及《利息限制法废止法律》(1998年施行)作出合宪决定。2007年,针对限制利息上限的《利息限制法》相关条款和总统令也曾被提出宪法诉愿,但由于宪法诉愿申请人并非因相关条款而直接受到基本权利限制,被认定不具备自我相关性而遭驳回。本次是宪法法院首次就《利息限制法》中处罚条款的合宪性作出判断。


据法律界2日消息,宪法法院在审理被控因收取超过《利息限制法》最高利率的利息而在一审被判有罪的高某提出的“《利息限制法》第8条第1款侵害身体自由”的宪法诉愿审判案件时,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作出合宪决定。


高某于2018年12月31日向李某出借1.8亿韩元,并预先收取3000万韩元利息,双方约定若李某在2019年3月底前未能偿还借款,则每月支付900万韩元利息。


由于李某未能在约定日期前还款,高某在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分约8次共收取6300万韩元利息,被控收取超过当时最高利率年24%的利息,于2020年11月12日在光州地方法院被判有罪。


高某在二审中,就《利息限制法》第8条第1款向法院申请提请违宪法律审判,但合议庭于2022年1月11日驳回其上诉的同时,也驳回了提请违宪法律审判的申请。随后,高某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


在提出宪法诉愿时,高某主张:“《利息限制法》第8条第3款规定‘超过最高利率的部分无效’,在此规定下,债务人已能得到充分保护,如再施以刑事处罚,则违反比例原则,限制了身体自由。”


高某还主张:“只要有一次收取超过最高利率的利息,就一律不问债务人是否实际遭受损害而进行处罚,这既不具备手段的适当性,也不符合侵害最小性原则。”


但宪法法院以全体裁判官一致意见,对作为处罚条款的《利息限制法》第8条第1款作出了合宪决定。


宪法法院首先认为,由于对收取超过最高利率的利息者科以有期徒刑或罚金刑,这一条款所限制的基本权利,是源自一般行为自由权的契约自由。


合议庭指出:“虽然申请人主张,其身体自由因审判对象条款而受到侵害,但这一主张与认为审判对象条款因对违反利率上限情形规定处罚而侵害契约自由的主张并无不同,故不另行判断。”


随后,宪法法院逐一审查了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当性、侵害最小性、法益均衡性等判断基本权利是否遭受侵害的比例原则要素。


宪法法院表示:“审判对象条款通过规定利息的适当最高限度,旨在构建保护国民经济生活的最低限度社会安全装置,并提高其实效性,因此其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通过对违反利率上限情形规定处罚,促使当事人遵守关于金钱贷借契约中最高利率限制的规定,同样是有助于实现立法目的的适当手段。”


此外,宪法法院在侵害最小性原则方面列举理由称:▲虽然《利息限制法》规定超过最高利率的部分无效,但并非使约定利息整体无效,因此难以认为其对抑制违反利率上限行为具有如同刑事处罚般的高效威慑力;▲在不得不使用高利贷的艰难处境下,如果仅限制对超额支付利息的民事效力,当事人很可能因通过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无法追回超额利息;▲处罚条款在法定刑种类上规定了有期徒刑和罚金刑,仅设上限而无下限,法院可以作出宣告缓刑或宣告缓期执行等判决。基于上述理由,宪法法院判断称:“为确保《利息限制法》的实效性,将违反最高利率上限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进行处罚,属于立法者立法裁量权范围之内。”



最后,宪法法院指出:“审判对象条款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是通过规定利息的适当最高限度,以促进国民经济生活的稳定和经济正义的实现;与之相比,因违反该规定而受到处罚所蒙受的不利益要轻得多,因此审判对象条款也不违反法益均衡性。”并作出结论称:“因此,审判对象条款并不违反比例原则。”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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