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交通部28日表示,将对包含扩大非首都圈地方自治团体在开发限制区解除方面权限等内容的《开发限制区法实施令》修正案和《广域城市规划制定指引》等下位指引修正案进行立法预告及行政预告。


本次修订是为落实《2023年度国土交通部工作计划》以及在总统主持的“第3次中央地方协作会议”上公布的、扩大非首都圈地方自治团体开发限制区解除权限(从30万平方米→100万平方米)等制度改进方案而采取的后续措施。


首先,将通过修订《开发限制区法实施令》和《城市·郡管理规划制定指引》等,扩大非首都圈地方自治团体的解除权限。


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使各地区能够主动利用包括开发限制区在内的城市空间,将国土交通部长官委任给广域市·道知事的开发限制区解除权限,在非首都圈由现行的30万平方米以下扩大至100万平方米未满。


在新增权限范围内的非首都圈30万平方米至100万平方米开发项目,即使在变更规划时,也将被义务要求与国土交通部协商,以此引导有序开发。


随着《广域城市规划制定指引》的修订,将可以将国家战略项目从开发限制区解除可用总量中列为例外。


在非首都圈开发限制区推进由国家指定的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等国家战略项目时,经中央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国务会议审议后,可将其设定为开发限制区解除可用总量的例外。所谓解除可用总量,是指可以解除开发限制区的最大面积。


解除标准也将同步修订。今后,对于开发限制区贯穿城市、沿地形或交通线路城市建成区扩散、需要作为一个生活圈统一管理的非首都圈地方自治团体,将放宽适用开发限制区最小宽度5公里的规定。


在作为开发限制区解除标准的环境评价等级中,“水质”项目如制定了符合环境部标准的水质污染防治对策,则可予以解除。


同时,将强化公益性和环境性。对于由特殊目的法人(公共持股50%以上)推进的开发限制区解除项目,将从公共持股范围中剔除“其他公共机构”,以此强化开发限制区解除项目的公营开发要件。


目前公共持股构成要件为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构(公共企业·准政府机构·其他公共机构)·地方公社合计50%以上,今后将修改为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构(公共企业·准政府机构)·地方公社合计50%以上。


此外,在解除开发限制区时,为了激活“开发限制区毁损地恢复制度”——即在解除面积的10%至20%范围内,将周边毁损地恢复为公园、绿地等,将扩大恢复对象区域范围,纳入非法堆放物品区域等。


若开发企业无法找到毁损地恢复对象区域,目前可选择缴纳的保全负担金相对于毁损地恢复项目费用偏低,为使其更加符合实际,将上调保全负担金。由此,保全负担金将从个别公布地价平均的15%提高至20%。



修正案全文自当日起可在国土交通部网站政策资料—法令信息—行政预告栏目中查阅,并可通过邮寄、传真或网站提交意见。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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