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负面情绪以略带诙谐的方式表达”
仅以散布将人脸与狗合成的照片为由,不能以侮辱罪进行处罚,韩国大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大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法官 Min Yusuk)27日表示,已维持原审判决,仅对油管创作者A某部分侮辱罪名宣告无罪,对其余罪名判处罚金100万韩元的判决已告确定。
A某因在2018年至2019年间通过油管频道视频侮辱其他油管创作者B某和C某而被起诉。A某辱骂B某为“骗子”、“下定决心要吃完就跑的人”,并将C某的脸部照片与狗脸图画合成,在自己视频中曝光20余次。
法院在一审到三审中均认为,合成狗脸的部分不构成侮辱罪,仅认定侮辱B某的罪名成立。
一、二审认为,“在没有其他侮辱性表达的情况下,仅以狗脸形状的图画遮挡脸部,难以认定为降低其社会价值或社会评价”。
大法院判示称:“被告人以遮挡被害人脸部为目的使用动物图画,可以认为只是试图以多少带有诙谐意味的方式表达对被害人的负面情绪,这种可能性相当大”,“相关视频虽属可能令被害人感到不快的表达,但难以断言其属于客观上足以降低被害人人格价值之社会评价的侮辱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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