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表决权基准日与分红基准日分离”

由于金融当局正推进完善分红程序,使投资者能够在上市公司分红金额确定后再决定是否投资,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在今年定期股东大会上修改公司章程,将分红基准日与表决权基准日予以分离。


金融监督院26日表示:“自明年起,如上市公司拟将分红程序调整为在分红金额确定之后再确定享受分红的股东,则需在本次定期股东大会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分红基准日与表决权基准日分离。” 现行期末分红制度下,上市公司每年在12月末先确定有权获得分红的股东(分红基准日),随后在次年3月的股东大会上决定分红金额,并于4月进行支付。然而,随着舆论不断指出,现行分红制度是导致韩国股市被低估(“Korea Discount”)的因素之一,政府于上月底表示,将推进制度改革,使得在分红金额确定之后再确定享受分红的股东。


由此,如果上市公司在3月股东大会上修改公司章程,自明年起即可适用改进后的期末分红程序。金融监督院敦促上市公司在完善章程时,应修改相关条款,使分红基准日不再被限定为结算期(营业年度)末日。即便已将表决权基准日定为结算期末日,分红基准日也必须另行分离规定。此外,金融监督院强调,须在公司章程中反映“先行确定分红金额,再设定分红基准日”的内容。



若上市公司在本次定期股东大会上完成章程变更,便可据此在今年的中期分红以及2024年定期分红中适用改进后的分红程序。金融监督院、上市公司协商会及KOSDAQ协会将分发指引资料,并召开说明会,以确保上市公司章程修订工作顺利推进。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待为完善季度分红程序而修订的《资本市场法》完成修改后,我们也将把季度分红的改进事项反映到标准章程中并予以指引,积极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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