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监局发布驾驶员保险消费者警报
不同于汽车保险并非强制投保
仅保障支出费用而非保障限额
酒驾、肇事逃逸等不在保障范围
[亚洲经济 记者 Lee Minwoo] 金融监督院表示,近期走红的驾驶人保险并非强制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必须仔细核对相关内容。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产品并非对保障限额全额赔付,而只保障实际支出费用;同时,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情形下,一切保障都不适用。
23日,金融监督院基于上述原因,对驾驶人保险发布了消费者警报。由于可附加的特别约定通常多达100种以上,保障内容也十分多样,消费者较难全面掌握。
驾驶人保险是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刑事、行政责任等费用损失进行保障的保险产品。近期,财产保险公司围绕交通事故引发的律师费、轻伤导致的伤害保险金、刑事和解金等项目提高保障额度展开销售竞争,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驾驶人保险的新签合同数量从去年7月的39.6万件增长到同年11月的60.3万件。
“驾驶人保险不是强制保险”
首先应当了解,驾驶人保险不同于汽车保险,它不是强制保险。汽车保险主要保障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责任(对人、对物赔偿),与此不同,驾驶人保险并非人人都必须投保。
近期保障范围扩展至警方调查阶段的“律师聘用费用特别约定”,也只是对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交通法规违章致人伤害并接受警方调查等情形,提供有限保障。过去只有在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而被逮捕、起诉时,才会赔付律师费用。近年来,这类特别约定的保障范围呈现扩大的趋势,延伸至警方调查(不移送)、不起诉、简易起诉等阶段。但即便如此,仍然仅在死亡事故或重大交通法规违章(闯红灯及违反交通指示、越过中心线等)导致伤害事故等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才会给付保险金,因此有必要详细确认保险金给付条件。
“费用损失只赔实际支出……酒驾、肇事逃逸不赔”
与费用损失相关的保障条款,并非对保额限度全额赔付,而是只赔偿实际支出的费用。律师聘用费用、罚金等费用损失(实报实销)相关的特别约定,即便重复投保两个以上相同条款,也不会重复给付。不是按保障限额全额赔付,而是对实际支出费用按比例赔偿。
通常,驾驶人保险会保障驾驶汽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伤害及费用损失,但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药物影响下驾驶,以及事故后逃逸(肇事逃逸)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保障。
“先确认能否追加保障……细节必须看清”
如果想扩大已投保驾驶人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额,与其重新购买新的驾驶人保险,不如先确认是否可以追加相关特别约定。一些保险公司针对已投保客户,提供可追加保障内容的特别约定,例如希望提高原有驾驶人保险的罚金保障限额,或扩大律师聘用费用的保障范围时,可以通过追加特约实现。
此外,如想以更低保费投保驾驶人保险,也可以选择到期不返还任何金额、仅具保障功能的纯保障型保险。
最重要的是要对产品本身进行充分确认。驾驶人保险可附加的特别约定通常多达100种以上,消费者难以充分理解所有特约的具体内容。不同保险公司即使使用类似名称的特约,保障内容也可能不同;即便保障内容相同,特约名称也可能不一致。因此,投保前必须通过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详细确认保障内容后再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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