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价手机消费者权益提升制度落实研讨会
批发提供义务去年到期引发意见对立

[亚洲经济 记者 Oh Sooyeon] 随着面向低价手机(虚拟移动网络运营商)的大宗批发提供义务于去年9月到期“日落”后,相关意见出现对立。低价手机运营商主张,应当废除日落制,营造能够稳定经营的环境。相反,三大通信公司则坚持认为,应当在非政府人为扶持、而是自由的市场环境中培育自生能力。


23日,隶属国会科学技术信息广播通信委员会的 Park Wanju、Jung Pilmo、Jang Gyeongtae 议员召开了题为“低价手机引入第13年,为提升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定着座谈会——以大宗批发提供义务·大宗批发价格算定方式以及消费者保护措施义务化为中心”的讨论会。


23日,在国会议员会馆举行的“廉价手机引入第13年 为提升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巩固研讨会”上,与会者正在拍摄纪念合影。

23日,在国会议员会馆举行的“廉价手机引入第13年 为提升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巩固研讨会”上,与会者正在拍摄纪念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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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为改变以三大通信公司(移动网络运营商)为中心的通信市场结构、减轻家庭通信费负担而引入低价手机(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以来,已过去13年。《电信事业法》第38条规定,通信公司必须向低价手机运营商强制提供网络。在这一过程中,由政府代替低价手机运营商与SK电信就大宗批发价格进行协商。该制度自2010年9月首次实施以来,每3年以日落制方式运行。截至目前已延长三次,并于去年9月到期日落。关于废除或再延长3年低价手机大宗批发提供义务日落制、对三大通信公司子公司低价手机市场占有率进行规制等内容的法案,在国会已被多次提出,并于本月14日在科放委法案第二小委员会中进行了讨论,但因议员之间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共识。


低价手机业界主张,为了经营稳定,应当改为“义务提供”而非日落制,并且要将目前由SK电信承担的大宗批发提供义务运营商扩大至全部三大通信公司。相反,三大通信公司则认为,为了提升低价手机竞争力,有必要废除大宗批发提供义务,或维持现行日落制。


Sookmyung女子大学经营专业研究生院教授 Moon Hyeongnam 在主题发言中表示:“在相同条件下,低价手机资费最多仅为三大通信公司的一半。因为使用移动网络运营商的网络,所以通信质量相同也是优势”,同时指出,“但必须购买裸机手机,负担较大,而且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无限流量资费套餐,客户服务薄弱也是缺点。”Moon 教授称:“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尚未就政策方向作出结论,导致出现制度空白”,“如果决定延长大宗批发提供义务,则需要重新修订《电信事业法》。”


公共媒体研究所研究室长 Park Sangho 以“低价手机引入13年,低价手机生态体系的构建方向”为主题进行了发言。Park 研究室长表示:“随着捆绑销售产品用户的增加,三大通信公司的市场支配力转移和用户锁定正在加剧”,“一旦用户锁定严重,将可能因竞争受限和市场低效率而导致用户福利下降。”他还指出:“为了在低价手机与移动网络运营商之间形成实质性的竞争环境,低价手机也必须超越语音通话、独立品牌、数据通信提供等层面,向以内容、平台、网络、终端为中心的数据服务演进。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


在随后进行的综合讨论中,代表低价手机业界的低价通信运营商协会会长 Kim Hyeongjin 表示:“正如 Moon 教授在发言材料中提到的那样,低价手机缺乏LTE和5G完全无限流量资费套餐,这正是因为三大通信公司没有进行大宗批发提供所致”,“如果三大通信公司能尽快为低价手机进行大宗批发提供,将有助于提升低价手机用户的便利,我们将不胜感激。”他还表示:“已经确认低价手机正在实现当初引入制度时所设定的减轻家庭通信费的政策目标”,“现在有必要尽快废除日落制,让低价手机得以作为正常产业持续发展。”


作为移动网络运营商的LG Uplus事业合作负责人常务 Lee Gyuhwa 表示:“强化对三大通信公司子公司占有率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与促进低价手机竞争的宗旨并不相符”,“通过占有率规制设定上限,可能成为新进入者的障碍。从促进竞争和增进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慎重考虑占有率规制。”他补充称:“我们将更多思考通过合作与共生来寻找增长方向,而不是新增规制。”



议员 Jung Pilmo 表示:“原则上,应当在市场自律环境中,使低价手机运营商能够获得自生能力和差异性,而不是依赖政府的人为扶持”,“但即便交由市场自律,也需要思考至少要有哪些保护低价手机运营商的措施,以防止三大通信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同时也有必要制定保护低价手机用户的方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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