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崔锡镇 法曹专业记者] 对于与一名女子一起喝酒后,强行将其拖入汽车旅馆过程中导致其在楼梯上摔落身亡的男性,强奸致死罪名被最终判决有罪。


该男子主张称,自己只是想在与被害女性合意的前提下发生性关系,并无强奸的故意;即便存在强奸故意,也无法预见被害人会在逃跑过程中死亡,因此不应承担强奸致死的责任,但这一主张未被采纳。


被强行拖入汽车旅馆女子在楼梯坠亡…最高法院认定属“强奸致死”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第3部(主审大法官 Oh Seokjun)于23日对因强奸致死、监禁致死、准强制猥亵等嫌疑被起诉的40多岁男子A某的上诉审作出判决,认定其所有罪名成立,维持原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原审判决中对其作出的40小时性暴力治疗课程履修命令以及5年内限制其在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相关机构就业的命令也一并被维持。


合议庭驳回上诉的理由是:“原审在将本案公诉事实认定为有罪时,并不存在未进行必要审理、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而逾越自由心证主义限度,或者误解强奸致死罪、监禁致死罪及准强制猥亵罪成立要件等错误。”


A某于2021年12月12日在自己于蔚山广域市蔚州郡经营的屏幕高尔夫练习场,企图强行将顾客B某(事发时50岁、女性)带至汽车旅馆,在B某逃跑时,B某从旅馆楼梯坠落昏迷,A某对其实施猥亵(准强制猥亵),最终导致其死亡(强奸致死及监禁致死),因而被移送审判。


据检方介绍,两人平时相识,在案发前一日晚上8时20分起在A某的高尔夫练习场一起喝酒至午夜过后,于次日凌晨1时50分左右走出练习场。


原本打算送B某回家的A某,见其已明显醉酒,便将其叫上出租车,带到蔚山南区的汽车旅馆一条街,之后强行拖拽拒绝进入旅馆的B某,试图将其硬拉进旅馆。


在A某单手抓住B某肩膀、不让其逃跑的状态下,趁着A某支付房费的空隙,B某弯腰挣脱后急忙逃跑,在此过程中,从连接旅馆一层与地下层的楼梯上摔倒滚落,失去意识。


A某将从楼梯上滚落、已失去意识的B某扶坐起来,将手伸进其衣服内,抚摸其腹部和胸部,随后又将B某抱到柜台前的沙发上放倒,用手抚摸其胸部及大腿等部位。


此后,B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手术,但始终未能恢复意识,在案发5天后的2021年12月17日被判定为脑死亡。B某的遗属于次月6日同意终止对B某的维持生命治疗,医疗人员拆除生命维持装置后,B某最终死亡。死亡诊断书上记载的死因为“无颅内开放性伤口的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脑干受压”。


检方认为,A某在B某拒绝进入旅馆的情况下,强行将其拖入旅馆房间予以监禁并企图强行发生性关系,致使其死亡,因此适用了强奸致死及监禁致死罪名;同时认为A某在B某从楼梯滚落、失去意识后对其实施猥亵,将准强制猥亵罪一并列入公诉事实。


在审判中,A某否认存在强奸故意。其辩称,案发当日从高尔夫练习场出来,为送B某回家一起走路时,两人气氛不错,自己问“要不要去汽车旅馆?”,虽然B某没有回答,但好像点了点头;B某一开始也同意一起去旅馆发生性关系,后来酒醒了觉得害羞,才不愿意进旅馆。自己只是想与B某在合意的前提下发生性关系,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强行发生性关系。


但一审合议庭并未采信A某上述主张。综合两人共同乘坐出租车时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B某持续拒绝进入旅馆却被A某强行推入旅馆的监控录像,以及旅馆员工的证言,认定可以确认A某具有强奸的故意。


此外,在案发前,A某与B某之间几乎不存在私交,以至于两人此前从未单独喝过酒;案发当日B某之所以去找A某,是因为A某多次重复自己为其花了钱,让她感到好奇而前去询问原因等事实,也成为上述判断的依据。


A某还主张称,即使自己存在强奸故意,并为实施强奸而使用强制力、已着手实行强奸罪行,也绝对无法预见B某会在楼梯上摔倒身亡,因此强奸致死罪或监禁致死罪不成立。其主张要旨是,不具备像强奸致死罪这类结果加重犯成立所必需的“可预见性”。


但合议庭认为,当时B某处于醉酒状态,这一点A某是知情的,因此完全可以预见到,如果自己强行将B某拖入旅馆,醉酒状态下的B某在逃跑过程中可能会步伐踉跄、失去平衡,从楼梯上滚落等事故随时可能发生。


最终,一审合议庭认定A某3项罪名全部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下达80小时性暴力治疗课程履修命令及5年内限制其在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相关机构就业的命令。


根据刑法规定,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时,依照刑法第40条(想象竞合)“一行为同时构成数罪时,按照定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予以处罚”的规定,以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处罚。


在本案中,由于强奸致死罪与监禁致死罪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因此适用了法定刑更重的强奸致死罪的法定刑。对于属于独立犯罪的准强制猥亵罪,则依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在强奸致死罪法定刑的基础上,最多加重其长期刑期的2分之1。


在因A某提起上诉而进行的二审中,A某的全部罪名仍被认定为有罪。


但在二审中,检方申请变更起诉书,对A某的准强制猥亵犯罪事实部分作了修正,并获合议庭许可,因此一审判决已无法维持,二审合议庭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作出判决。


合议庭指出:“至少从被害人拒绝与被告人一起进入旅馆的时间点之后,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将被害人监禁于旅馆客房内并实施强奸的故意,被告人也已着手实施强奸及监禁行为。”


合议庭还指出:“被害人因被告人的侵害行为感到恐惧或害怕,为躲避侵害而逃离,是一种自然可能发生的结果,与危险的发生具有联系;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发生死亡结果亦具有相当可能性,可以评价为被告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性。”


另一方面,A某在一审审理中曾承认的准强制猥亵罪,在二审中则予以全盘否认。其辩称,自己只是为维持已失去意识的B某的体温、促进血液循环,以帮助其恢复意识而对其身体进行按摩,在旅馆员工和出动的119急救队员正在或可以轻易看到的情况下,自己没有理由实施猥亵行为。


但合议庭以A某并非对B某全身进行按摩,而是只触摸或抚摸特定部位,以及在B某从楼梯上摔倒滚落之前,即使旅馆员工就在眼前看着,他也毫不在意地持续对B某施加强制力等事实为依据,驳回了这一主张。


不过,二审合议庭考虑到A某已与B某遗属达成和解等情节,将其刑期减至有期徒刑5年,并将性暴力治疗课程履修命令从80小时减至40小时。


合议庭指出:“本案犯罪系被告人利用在自己经营的高尔夫练习场结识的顾客——被害人喝了大量酒这一时机,将其监禁在旅馆房间内企图实施强奸未遂,在此过程中,试图逃离被告人的被害人从旅馆楼梯上摔倒滚落,最终死亡,且被告人甚至对从楼梯摔下、已失去意识的被害人实施猥亵,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谴责可能性亦极大。”


同时,合议庭也指出,在量刑时对A某予以有利考量的情节包括:▲B某的死亡这一严重结果,并非直接由A某的殴打行为本身造成,而是在B某逃离A某的过程中,脚下一滑从楼梯上摔倒滚落所致;▲除2008年因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被处以一次罚金外,A某无其他刑事处罚前科;▲A某在二审过程中向B某遗属支付了相当数额的和解金并达成和解,遗属目前已不再希望对A某进行处罚等,据此将刑期减半。



大法院也认为二审上述判断并无不当,驳回了A某的上诉,维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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